国民政府

          

  汪伪国民政府成立于1940年3月30日,是侵华日军在沦陷区扶植的傀儡政权。依据1940年11月28日颁布的伪《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规定,其总揽伪中华民国之治权,统帅陆海空军,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及授与荣典等职权。

  国民政府设主席1人,为“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任期二年,得连任一次,但于宪法颁布时,应依法改选之。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行政院院长代理之。行政院院长同时出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其他各院院长依次代理之。国民政府所有命令、处分以及关于军事动员之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署名行之,但须经关系院长、部长副署始生效力。国民政府设委员24-36人,主席与委员组成国民政府委员会。

  国民政府仿依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院,独立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

  伪宪法未颁布以前,五院各自对中央政治委员会负责。另设直隶于国民政府的军事委员会及华北政务委员会,分别掌理“全国”军事与华北事务。

  国民政府内部机构设文官处、参军处,各处职掌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如下:

  文官处设文官长1人,综理处务。下设文书、印铸2局及公报事务所。分别掌理国民政府一切法令文告之宣达,政务文件之承转、签拟;印信、关防、勋章、奖章之铸发及关于国民政府委员会议及其他机要事项。

  参军处设参军长1人,综理处务。下设典礼、总务2局,分别掌理国民政府典礼、总务及有关军事命令之宣达和军事文件之承转、审理等事项。

  根据1941年5月《国民政府参事处组织条例》,参事处设参事16-20人,由国民政府简任之,并指定1人为首席参事。各参事除备咨询外,并办理主席特交事项。

  1943年8月颁布伪《国民政府主席侍从室暂行组织规程》。侍从室下设5室,第一室掌理政治、经济之设计、研究、调查、报告及特交事项;第二室掌理军事之设计、研究、调查、报告及特交事项;第三室掌理文书事项;第四室掌理会计、庶务事项;第五室掌理警卫及承宣事项。该侍从室1945年1月改为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

  1943年1月伪国民政府增设政务参赞10 -12人。

  国民政府直属机构先后设有宪政实施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清乡委员会、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国史编纂委员会、时局策进委员会等。

  (张强林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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