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财政部于1940年3月30日成立,直隶于行政院,掌理“全国”财政事务。
该部设部长1人,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部内机构设有总务、赋税、公债、国库、钱币、会计6司,参事厅,秘书处,专员室,视察室,统计室。
各司、厅、处、室职掌及内部机构设置如下:
参事厅:设参事若干人,负责撰拟、审核关于该部法案、命令。
秘书处:设秘书若干人,掌管部务会议记录;编纂各种报告及长官交办事务。
总务司:下设文书、会计、庶务3科,分掌文件收发及保管;公布部令,典守印信;经费出纳及保管;职员任免、奖惩之记录;财产物品之登记及保管;公报之编辑、发行;图书编订及保管;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署、司、局之事项。
赋税司:下设第1-4科,分掌不属于关务、税务、盐务及各司主管的其他国税之研究计划及筹备事项;国有财产管理及考核;各级政府间岁入划分之考核、改进及补助、协助之核议;地方赋税制度之审核及改进;地方赋税减免之审校;地方财政收支之监督及考核事项。
公债司:下设第1-3科,分掌中央公债之募集、偿还及整理;
中央公债基金之收拨、管理及应用;公债法规之拟订、审核、解释及施行之监督;中央公债条例及长期借贷合同之拟订、审核及保管;中央公债债权人之登记及更名;中央公债债票及其他负债证券之印制、编号、签证、发行、销毁及未发行部分之管理;中央公债及其他长期负债之登记报告及按期公告事项;中央公债证券及政府股票在市场买卖之监督;中央公债及其他长期负债还本付息之监督;中央公债实际发行价之登记及买卖市价之按期登记及中央公债其他事项;地方公债之审核、监督及调查事项。
国库司:下设第1-3科,分掌国库金钱、证券之出纳、保管及移转;国库收支凭证之稽核及经费请领书类之审核;代理国库银行之监督指挥;各机关出纳之监督;各特种基金保管、运用之监督;国有财产收支之考核;国库收支状况之报告;地方政府公库行政之监督及国库其他事项。
钱币司:下设第1-3科,分掌币制之规划、整理及硬币之化验;货币及生金银进出口之稽核管理,外汇统制;造币厂、印刷局之监督、指挥;发行纸币之审核、监督及准备金之检查公告;银行业、储蓄业、信托业、交易所、保险业及其他特种金融事业之监督及取缔;国内外金融之调剂;货币金融之调查;各种奖券之监督及取缔等事项。
会计司:下设第1-4科,分掌中央收入之综核事项;财政部主管各类预算、决算之筹划、核编。该部及所属机关会计制度之审订;预算、决算之征集、审核、整理;行政预算之核定;经费流用之审核、登记;请款、领拨款、解款之查核;收支计算书类之稽核,帐目查核、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绩,统计及部属机关交代案之审核事项。
视察室:设视察若干人,承长官之命考察该部各机关办理税务、缉私及其他事务之成绩,分赴各省市地方视察财政状况及办理情形并调查交办事务。
’ 专员室:设专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研究该部及所属机关税务
之设计、改进事宜并办理指定事务。
统计室:设统计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办理统计事项。
1941年7月,财政部增设所得税处,掌理所得税征收事宜。该处下设四科,分掌文书、人事、经费、庶务;典守印信;各种表册、单证之制印、核发、保管;税务设计、推进,税务章则之拟订及解释,漏,税之防止;申报表及纳税人缴呈证明、文据之审核;各类所得税及税额之决定及通知;免税、退税及补税案之处理;税务纠纷及诉愿案件之处理以及依法科罚案件之审核;会同国库司办理税款收入预算之编订、税款之收解、税收单据的稽核、罚金收入之处理;税款收支之造报、考核;各税区工商业及其他有关税务之调查及各类所得税额之实地调查,各税区抽查,纳税义务者请求复查;所属各机关税收成绩之考查等。
所得税处得分区设置各区所得税征收局。
1943年10月财政部增设咨询室,设咨询委员若干人,以备咨询及建议。
财政部附属机关有:
(1)关务署:1940年3月.30日成立。该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人,秘书、编译、视察各若干人,会计主任1人。署内设总务、税则、关政3科,分掌关税政策之规划与关税税则审订及施行之监督;关务法规之拟定、审核、解释及施行之监督;条约上有关税则及通商事项;防止倾销货物及征税,进出口货物免税、减税及退税案件之审核,各关之组织及设置关卡,货物进出口之禁止及防止漏税;关税税款收支之稽核,税则争议及有关关税呈诉案件之处理,关员任免、调迁、训练及考绩之监督,各关关产及建筑、修缮工程之监督及海关代管事务之监督事项。
(2)盐务署:成立于1940年3月30日,掌理“全国”盐务并兼管硝磺事务。该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人,设秘书、视察、调查员各若干人,会计主任1人。署内设总务、场产、运销、管榷、设计5科和税警处,技术室。分掌盐务计划及改进,制盐许可及产盐调节之核
定,仓坨设置、管理及其他盐务工程之核定,盐质检查、改良之考核,产盐收放及场价之考核,盐税税率与盐务章则之审核及解释,盐及硝磺所用票照之审核,盐及副产物减税、免税案'件之审核,盐税税款之查核及报解;税警之编制、指挥及考核,盐垦整理及产地测量之规划,硝磺产销、改良之研究及税费之审订;盐务人员任免、调迁、训练、考绩之监督及其他盐务事项。
盐务署在各产盐区设盐务管理局。
(3)税务署:1940年3月30日成立,掌理“全国”货物出产税、出厂税、取缔税,印花税及烟酒税。该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人,设秘书、编译、视察、调查员、稽核、监制各若干人,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各1人,分别掌理有关事务。署内设第1-7科,分掌国内各种货物税、印花税之管理、征收及计划、改进事项;所管各种税率之研究及审订;各种税务法规之拟定、审核、解释及施行、监督事项;减免税及退税案件之处理;征税货物及凭证之查验、取缔及防止漏税;所管各税税款之收解、审核及造报;所管各税税率争议或税款呈诉案件之处理;税票单证之制印、保管、签发及考核;税务人员任免、迁调、训练、考绩之监督;税务所行政监督及其他税务事项。
税务署于各省区设税务管理局,办理各税征收事务。1942年9月该署增设一科为第七科,负责征收糖类、化妆品及桐油、茶叶、猪鬃、禽毛临时税、特税事务,将原第七科改为第八科,职掌不变。,
财政部所属机构还先后设有中央税警总团、敌产管理事务处、中央税警学校、关税税则委员会、整理内外债委员会、交易所监理委员会、驻沪办事处、广东及湘鄂赣财政特派员公署、蚕丝建设特捐处等。
(张强林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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