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3月22日汪伪中央政治会议决议:汪伪中央政府成立后,华北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即解散,改
组为华北政务委员会。3月29日临时政府解散,30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成立。该会设于北京,直隶于汪伪
国民政府,其职责是:受国民政府委托,处理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及北京、天津、青岛三市所辖地区
内的防共治安、经济,并监督其管辖下的各省市政府;管理“国有”财产;处理地方性的涉外事项;在
“中央”法令范围内发布命令及单行法规;选拔任免其管辖内各机关的简任以下公务员。
华北政务委员会设委员17 - 21人,就中指定1人为委员长并指定5-9人为常务委员,其人选由行政院
院长提请中央政治委员会通过后,由汪伪国民政府特派之。委员长综理该会会务,对外代表该会并指挥
监督该会职员。常务委员襄理委员长处理该会会务。
华北政务委员会设置内务、财政、治安、教育、实业、建设6总署,政务厅和秘书厅及临时处理法务
委员会、资历审查委员会。各总署均设督办1人,由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兼任,各厅均设厅长1人(简任
),分别掌理各总署、厅事务。另外6总署均设署长1人,秘书、参事若干人。华北政务委员会为维持华
北治安,组建绥靖军并指挥之。绥靖军设总司令1人,由治安总署督办兼任。华北政务委员会各厅、署、
会职掌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分述如下:
政务厅:下设参事、秘书2室、外务、法制、交通、审计、情报5局。
参事室:承命佐理及办理特交研究事项;撰拟重要法律命令;建议、增删、改废法律、命令;解释
现行法规;审查复核该会所属各机关所拟重要法规案;掌理有关行政诉讼事项;裁决该会所属各机
关权限争议事项;关于法制统一及各项法规编纂、整理事项。
秘书室:掌理机要及特交事项;地方行政状况视察事项;文件之分配、登记及重要文件之撰拟、审
核、编译等事项。
外务局:下设3科,掌理有关政治、通商管辖之交涉事项;对外交际联络;外侨保护及其人口调查及
励肋国际公会、赛会等事项。
法制局:下设纂修、调查、编译、审订4科,掌理法令案之纂修、审核;法制之调查、翻译事项。
交通局:下设3科,掌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之运营监督;债款定核;机工监督;铁路公债之整
理、发行、定核;电报、电话及其它电信之监督;邮务、邮政储金、汇业等监督事项。
审计局:下设监核、审定、纠察3科,掌理审核各机关之概算及监督其执行事项;审核各机关之计算
及决算;审定各机关之收支命令;稽察各机关财政上之不法或渎职行为事项。
情报局:下设4科,掌理中央及该会政情传达;各地方情报调查、搜集;情报之宣传、联络、研讨;
该会会报编辑、发行事项。
秘书厅:下设机要室,文案、事务2处。
机要室:掌理机要;撰拟、审核、翻译重要文件;保管图籍及办理特交事项。
文案处:下设文书、人事、议事、统计4科,掌理文书;典守印信和印铸;公布该会命令;该会会议
记录;人事、统计等事项。
事务处:下设会计、庶务2科,掌理编制该会预决算;出纳款项;登录会计簿册;保管、购置物品及
稽查、警卫、工役等事项。
1.内务总署
掌理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各省市之内务行政事务。下设总务司和民政、警政、礼俗、卫生4局
。
总务司:掌理文书、印信典守;公布署令;该署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任免、奖惩;该署法规及公报编
辑、发行;经费预决算及会计;人口及其他内务统计事项。
民政局:掌理地方行政及经费;地方行政区划;地方官吏之任
免、奖惩;地方自治及选举;国籍及移民之核转;户籍;出版物登记、检阅;电影检查及地政等事项。
警政局:掌理警察制度之建议及警察机关设置;警察官吏之任免奖惩;警察经费;警察教育;行政
警察;外事警察;团防及警备队等事项。
礼俗局:掌理厘订礼制;审订乐典之建议;改良风俗;祭祀;纪念典礼;褒扬;名胜古迹之保存、
管理;寺庙僧道之管理、登记;教会立案及管理、改良;慈善团体、救济院、工艺厂等之立案、管理、
改良事项。
卫生局:掌理公、私立医院、疗养院之监督;医药师、助产士、看护士等资格之审定及业务监督;
医药师公会、药商;及药品制造之监督;药典调查、编订;麻醉药品、毒剂物之取缔;禁烟;饮料、食
品及其用器之检查;传染病之检验及防止;卫生行政人员训练以及各项卫生设备之指导监督。
2.财政总署
掌理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各省市之财务行政事务。下设总务、税务、会计、库藏4局。
总务局:掌理印信典守;署令公布;文书管理;该署职员及所属各机关人事事项;该署预决算及会
计;公报编辑发行;各种统计及调查报告;各种票照、印花之印制、检查、登记及稽核;各种护照之填
发、登记;官有财产之管理及调查、登记;图书编订、保管;该署官产官物之登记、保管等事项。
税务局:励助、管理及监督关税征收,关税建议、关税制度及税率改革;励助禁止货物进口、出口
及防止漏税;调查各国关税制度及统计等。考核盐务机关办理之成绩及其预决算收支;运盐、销盐;改
善场产、调剂运销;协助编制盐务收支预决算;盐务考查行政;审定盐税定率等。掌理有关各项统税、
印花税、烟酒税、矿产税、所得税征课、减免、查缉、处罚之综核、考核、整理等事项。掌理有关禁烟
禁毒收入之考核、整理事项。掌理田赋及地方税捐之综核、审定及
其征收、监督、调查统计事项;建议并协助整理旧税;进行新税;掌理官产及财务总署所辖之税外一切
收入等事项。
会计局:掌理总预决算及支付预算、特别会计预决算;编制岁入岁出计划;审核预备金支出及岁入岁
出统计;金钱及物品之会计;主计簿之登记及各种计算书之检查;各机关计算书之审计;协助整理币制
及调查、化验新旧货币;协助金属货币及生金银出入;协助监督银行及造币厂;协助监督发行纸币及准
备金;协助处理国内外金融;监督交易所、保险公司、储蓄会及特种营业之金融;协助证券募集、发行
及取缔证券卖买等事项。
库藏局:掌理库款之运用、出纳及出纳计算书编制;发款命令稽核;库款登记及收支状况报告;各种
特种基金保管、运用之监督;协助考核国有财产收支;各种官营事业合股公司之股本登记及审查;地方公
库行政监督等事项。
3.治安总署
管理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各省、市之治安事务。下设总务、军咨、军务、军学、军需、宣导6局
和军医、军法2处。
总务局:掌理公布署令、典守印信及收发文电;庶务、会计、交际及公物保管等事项。
军咨局:掌理绥靖军备部队防务及调遣;情报及传报;交通运输、演习、测量等。
军务局:掌理军官佐、军需及士兵人事、编制、服制、旗帜、符章等事项;军械分配、保管及营舍建
筑计划。
军学局:掌理部队学校教育;军用图书编译;检阅演习等事项。
军需局:掌理经费出纳、审核、统计;粮服储备及军需人员考核;营舍建筑实施等事项。
宣导局:掌理宣导计划及实施;宣导思想之指导监察;宣导之传报;宣抚;兵士指纹;宣导人员之教
育、训练及配置等事项。
军医处:掌理医疗器具、卫生材料筹备、分配;卫生检查、防疫;卫生教育及卫生人员考核等事项。
军法处:掌理执法会审;执法人员资格规定考核;罪犯监狱等事项。
4.教育总署
管理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各省市之教育行政事务。下设总务、文化、教育3局。
总务局:掌理文书、典守印信、公布署令;编制统计报告;该署经费、预决算及会计;稽核直属各
机关之经费及会计事项。
文化局:掌理图书馆、博物馆等建筑;文艺、美术、音乐及通俗礼仪;图书仪器等教育用品审查、
核定等事项。
教育局:掌理大学教育、专门教育、国外留学;转请授与学位;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幼稚教育、
师范教育及职业教育;民众教育、实习教育、低能残废教育及识字运动;公共体育等事项。
5.实业总署
管理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各省市之实业行政事务。下设总务、农林、工商、渔牧、矿业、劳
工、合作7局。
总务局:掌理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保存;公布署令及典守印信;职员任免进退;统计报告之
编制、整理;出版物编辑、刊行;该署经费预决算及会计;稽核直辖各机关之经费及会计;官产及官有
物之保管等庶务事项。
农林局:掌理农业、林业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农产物、林产物及蚕丝事项;耕地整理及水利
灌溉;农业气象之观测及天灾、病虫害防除与善后工作;农会及农业、林业各团体之登记及监督;国际
农业、林业会议之参加及外国农业、林业之考察;农具与种子、树苗之改良、介绍、奖励及检验;农村
副业之奖励、改良及保护;土壤、肥料调查、改良、检验;农业经济调查、改良;农业、林业、垦殖调
查统计;农业技师登记、考核、监督;造林设计;狩猎;森林警察;国有林及保安林等事项。
工商局:掌理有关商业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经营工商业事业;工商业团体登记、监督;工厂
监督及检查;制造品、商品之陈列、
检查及试验;协助制造度量衡之检定及推行;交易所及各种公司设立之核准、登记之核转并监督;商标
特许之核转;保险、运送贸易;商业调查统计及注册;物资调节之处理;工业技师、会计师之登记及考
核、监督;商埠、商港经营等事项。
渔牧局(1941年3月增设):掌理渔牧保护、监督及奖励;渔牧机关及渔牧团体之监督;水产、畜牲
改良、奖励;渔税之拟定;家畜改良及其卫生;水产、牧畜、种子试验、检查、改良;兽疫检查及防除
等事项。
矿业局:掌理经营矿业之筹设、管理;矿业监督、保护、奖励及矿业登记核转;矿区税拟定、征收
;矿业技师登记、考核、统计;矿区勘定及矿质分析;矿业用地及地质调查等事项。
劳工局:掌理劳工团体监督;劳工卫生改良及保障;工厂、矿厂卫生设备之指导、监督、检查;工
人知识之增进;工人失业及伤害救济;劳动保险;劳资争议;工人工作能率及服务状况考查;劳工统计
等事项。
合作局:掌理合作社之监督;合作事业之计划及促进、指导、视察;合作资金之调剂;合作事业调
查、统计等事项。
6.建设总署
管理华北政务委员会辖区内各省市之建设事务。下设总务、经理、公路、水利、都市5局。
总务局:掌理典守印信及文书事项、人事事项;用地及管辖区内产业之管理等事项。
经理局:掌理经费之预决算;特别会计事业;会计经理;材料物品;会计监查等事项。
公路局:掌理道路之调查、计划、建设、改良、维持及指导;航空设施;所管事业预决算及统计事
项。
水利局:掌理河流、运河、港湾之调查、计划、构筑、疏浚、维持及指导;农业、工业用水及土地
改良;水力发电;砂防;以及所管事业费预决算及统计事项。
都市局:掌理都市计划;都市土木事业之指导、监查;文物整理;以及所管事业费之预决算及统计事项。
7.华北绥靖总司令部
华北绥靖总司令部设总司令1人,由治安总署督办兼任统率及指挥华北所有绥靖各部队。设参谋长1人,辅助总司令指导各处办理一切事务。司令部设参谋、副官、军务、军需、军医、军法6处。
8.审查资历委员会
审查资历委员会直隶于华北政务委员会,掌管各机关公务员资历之审查事项。委员组成由华北政务委员会政务厅及秘书厅各选派2人,各总署各选派1人。审查资历委员会设主席委员1人,由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于本会委员中指定之,主席委员有事故时,得另指定其他委员临时代理。主席委员综理该会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委员会设事务员若干人,分掌该会事务。
9.临时处理法务委员会
临时处理法务委员会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协助华北司法行政事务。该会设主席委员1人,委员4-6人。会内设置6组(1940年12月改称科)分掌各级法院、监所之设置、废止;法院、监所之人事管理;文书收发、印信典守;司法经费及该会会计、庶务事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公务员犯罪与特种犯罪事项;监所管理;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事项;司法统计事项。
1943年11月,华北政务委员会机构调整,治安、教育2总署保留,裁并内务、财务、实业、建设总署,成立经济、农务、工务总署。这样,该会改由治安、经济、农务、工务、教育5总署组织之。会内机构设有总务、内务、财务3厅及审查资历委员会和临时处理法务委员会。变动后的各厅职掌如下:
(1)总务厅:设参事、秘书2室和总务、外务、统计、情报4局。
参事室:掌理法令案编纂、修订及审核;法制调查、翻译;法令解释及建议;诉愿及行政诉讼及特交研究事项。
秘书室:掌理机要、重要文件撰拟、审核、翻译;交际函件撰拟
及特交办理事项。
总务局:掌理该厅与各厅各署间事务之调整、联络;印铸及典守印信;文书、人事、庶务等事项。
外事局:掌理政治交涉;通商交涉;对外交际;侨民保护等涉外事项。
统计局:掌理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统计表册、统计刊物之编辑、出版事项;各署调查机关之指导、监督事项。
情报局:掌理中央及该会政情之宣达;情报调查及搜集;宣传工作之实施及指导统制;新闻杂志及电影剧本等检阅;该会公报编辑及发行事项。
(2)内务厅:设民政、警政2局。
民政局:掌理地方行政;地方机关人事;地方自治;地政;国籍、户籍;社会救济;一般出版物之登记及检阅;禁烟禁毒等事项。
警政局:掌理警察行政;警察机关人事;警察教育、训练;团防及保安队;防空事项等。
(3)财务厅:设主计、审计、印刷3局。
主计局:掌理总预、决算及支付预算;特别会计之预、决算;预备金支出之审核;库款运用、出纳;支付命令稽核;各种特种基金之保管、运用、监督;协助考核国有财产收支管理;官营事业合股公司之股本登记及审查;地方财政之监督事项。
审计局:掌理各机关预算之执行监督;决算之审核;财政上不法及背职行为之稽核事项。
印刷局:掌理纸币、银行券、邮票、印花票及政府各种证券之印刷事项。
变动后的各总署职掌如下:
(1)经济总署:管理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各省市经济行政事务。署内设总务、实业、金融、劳工、物价5局。
总务局:掌理收发文电;典守印信;公布署令;以及该署人事、会计、庶务等事项。
实业局:掌理工商、矿业指导、监督、统制;物资统制;交易所及各种公司设立之核转、监督;商标及矿业特许登记、核转;工商矿业技师、技副及会计师登记、考核、监督;协助度量衡检定、推行;制造品、商品之检查及试验。
金融局:协助监督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储蓄会及其他金融机关和特种营业之金融;协助监督发行纸币及准备金;协助处理国内外金融;协助证券募集、发行及证券买卖;处理币制、金融等事项。
税务局:掌理税制改革;协助关税之管理、监督;协助禁止货物进出口及临时减免关税;防止货物进出口漏税;协助盐税之管理、监督;盐场管理及盐务警察;各项统税、印花税、烟酒税、矿产税、所得税之综核;田赋及地方捐税之综核、审定及征收、监督;整理税制及推行新税之建议等事项。
劳工局:掌理劳工团体之指导、监督;劳务动员;劳工福利之增进;协助国外劳工之保护等事项。
物价局:掌理物价核定及取缔;物价平衡;资金运用等事项。
(2)农务总署:管理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各省、市农务行政事务。署内设总务、农产、粮政、林牧、合作5局。
总务局;掌理收发文电;典守印信;公布署令;以及该署人事、会计、庶务等事项。
农产局:掌理农产改良及增产;耕地整理及灌溉;农业团体、农业技师登记及监督等事项。
粮政局:掌理食粮需给、调节计划;食粮收买、存储、加工、配给及其实施机关之监督;食粮价格及运销之统制及取缔等事项。
林牧局:掌理林业、渔业、牧畜业保护、监督、奖励、改进等事项。
合作局:掌理合作社之指导监督;合作事业之计划、促进等事项。
(3)工务总署:管理华北政务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各省、市工务
行政事务。署内设总务、公路、水利、都市计划、交通5局。
总务局:掌理收从文电;典守印信;公布署令;以及该署人事、会计、庶务等事项。
公路局:掌理航空设施;道路建设、改良、维持及其他公路等事项。
水利局:掌理河渠、运河、港湾构筑、疏浚及维持;农业、工业水利;水力发电之水利工程;防水等事项。
都市计划局:掌理都市计划;都市土木工程之指导、监督等事项。
交通局:掌理铁道、公路、航空、航运、电信、电话、广播、电气事业及邮务等事项。
治安、教育两总署在机构调整中没有大变化。治安总署仍设总务、军咨、军务、军需、宣导5局和军医、军法2处。教育总署除原有总务、教育、文化3局外,增设保健局,掌理原内务总署卫生局职掌。
1944年1月,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会议决议,治安总署更名为绥靖总署。同时,设立司法行政部华北事务署,接管原临时处理法务委员会职掌。署内设有总务、法务、狱务3处。总务处设文书、人事、会计、庶务、调查、统计6科,掌理文书收发;典守印信;人事任免、奖惩;司法经费等事项。法务处设民事、刑事2处,掌理民事、刑事诉讼、审判、执行等事项。狱务处设监狱、保护2科,掌理监狱、看守所管理;人犯假释、保释及感化;监狱卫生等事项。
华北政务委员会除以上主要职能机构外,还曾设有华北赈济委员会、华北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华北税务委员会、华北河渠建设委员会、华北防水委员会、华北医药卫生委员会、华北防共委员会、华北剿共委员会、华北邮政总局、华北禁烟总局等机构。
(郦玉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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