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察院暨审计部

          

  汪伪政府监察院于1940年3月30日成立,直隶于国民政府,是汪伪政权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

  、审计职权。该院成立之初,沿用南京国民政府1937年1月9日公布的监察院组织法。监察院设院长、副

  院长各1人,由中央政治委员会选任之。院长综理全院院务,副院长辅助之。在监察院长因事故不能执行

  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之。监察院设监察委员29-49人,由监察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之,监察

  委员之保护以法律定之,监察委员不能兼任其他公职。

  由监察委员组织监察会议,监察院长为监察会议主席,监察院关于主管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议案。

  监察院以监察委员行使弹劾职权,监察院院长得提请国民政府特派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巡回监察

  ,行使弹劾权。监察使由监察委员兼任,监察使于必要时,得于监察区内设监察使署。

  监察院内设秘书、参事2处,其组织及职掌如下: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下设机要、文书、会计、庶务4科,总务、编译、交际、收发4组。分掌文书

  收发、编制、保管、分配;文件之撰拟及稽译;典守印信,庶务及会计等事项。

  参事处:掌理撰拟、审核关于监察之法案、命令及院长交办事项。

  监察院的直辖机关有审计部。

  审计部是监察院的直属机关,于1940年3月30日成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具体职责为:监督政府所

  属“全国”各机关预算之执行,审核其计算及决算,核定其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审计部设

  部长1人,承监察院院长之命综理全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助

  部长处理部务。秘书2-4人,分掌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审计9-12人及协审、稽察等,以审计会议之决议

  调赴各机关分别执行审计稽察职务。

  审计部关于处理审计稽察主要事务及调度审计协审稽察人员以审计会议之决议行之,审计会议以部

  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及审计组织之,其决议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审计会议开会时部长为主席,部长有事故时次长代之。

  审计部内设第1-3厅及总务处,3厅均下设3科,分掌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之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及稽

  察事务。

  总务处:下设4科,分掌文书、人事、出纳、庶务等事务。

  1940年11月,该部总务处增加人事、出纳事务,并将该部秘书由2-4人增加到4-6人。

  审计部在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市分别设有审计处和审计办事处。

  (任 荣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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