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会于1912年7月成立,7月16日公布《法典编纂会官制》,规定该会直属国务院。其任务是编纂民法、商法、民、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并其他各项法典。
该会设会长1人,由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兼任;纂修8人,掌编纂事项;并酌设调查员,调查中外法则,助理编纂事务;事务员2人,掌文书、会计及庶务事项。
1914年2月,国务院裁撤法典编纂会,设置法律编查会,并公布了《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该会改隶司法部,但其职掌同于法典编纂会。
该会设会长1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1人,辅助会长,并兼任编查事务。编查员20人,并聘中外编查员、名誉编查员及顾问、名誉顾问若干。中外编查员专任编查事务;外国顾问任特定事务;中外名誉编查员对于编纂草案发表意见;该会会长认为必要时,向外国名誉顾问咨询意见。该会设事务员6人,分掌文牍、会计、庶务等事项。
1916年11月4日公布《修正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该会会长改由司法总长特聘。副会长增设为2人。编查员减为10人。事务员为2人。以上人员均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1918年7月,国务院将法律编查会改设修订法律馆。7月13日、29日,分别公布了《修订法律馆条例》、《修订法律馆处务规则》,规定该馆直隶司法部,职掌照旧,但增加了调查习惯事项。
该馆设总裁2人,综理及分配该馆事务。副总裁2人,辅助总裁襄助该馆事务。总裁、副总裁均由大总统特派。总纂2人,均由副总裁兼任。纂修6人,分任编纂或调查事务。调查员若干,并在每省区置调查员长1人,调查习惯或中外法制特定调查的事务。译员若干,翻译中外法律事务。该馆由总裁会同司法总长延聘中外顾问及名誉顾问,对编纂或调查的事项发表意见。该馆下设文牍、会计、调查3科。其职掌与编制情况如下:
文牍科:职掌收发文书;拟缮稿件;保存案卷;典守印信;管理图书及编制统计表册等。
会计科:职掌收支经费;保管并编制预、决算及各项庶务。
调查科:职掌保管、整理调查的一切文件。
各科设司务员长1人为主任,事务员若干办理各科事务。
该会于1928年6月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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