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权讨论委员会、调查法权筹备委员会

          

(四)法权讨论委员会、调查法权筹备委员会

  1920年11月初,北京政府外交部和司法部合组法权讨论委员会,掌理讨论关于收回法权的准备实行及善后事宜。

  据11月6日公布的《法权讨论委员会条例》的规定,该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由大总统特派;委员16人,由外交总长、司法总长于外交部、司法部或其他官署职员中会同延聘富有法律学识或外交经验的人员充任,在中国各官署服务的外国人也得聘充委员。另置事务员5人,承委员长之命掌委员会议事的预备及记录事宜并一切庶务。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及事务员均不支薪。

  法权讨论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有:1.由外交总长或司法总长提交者;2.由委员长提出者;3.由委员提出经委员长认可付讨论者。

  讨论问题有需特别调查的,委员长得指定专员调查。讨论完毕之案,应具报告书,分送外交总长、司法总长认可后施行。

  1921年11月12日,太平洋会议在华盛顿召开,中国代表向会议提出撤废领事裁判权案,经远东委员会议定组织“撤废治外法权委员会”,由美、日等八国政府派代表考察中国司法现状,作为各国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准备。

  为此,北京政府于1922年5月20日又公布《修正法权讨论委员会条例》,内容大致同前,只委员改为7人,事务员若干人。另增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筹备工作虽在逐步具体进行,但因各国全无诚意,会议一直拖延。

  五卅运动以后,全国范围的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和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反帝爱国运动日益高涨。为缓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怒潮,1925年9月16日,美、日等八国驻京使署分别答复北京政府外交部,谓领事裁判权问题,俟派员来华调查后决定。

  北京政府为会同各国来华委员调查法权,于1925年12月8日公布了《调查法权筹备委员会章程》,专门成立调查法权筹备委员会,以调查法权委员会全权代表及外交总长、司法总长、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等为委员。另置办事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秘书12人,股长4人,股员若干人;分置总务、编译、接待、议案4股办事。

  1926年1月12日至9月16日,“调查法权会议”共开全体大会21次,虽也发表《调查报告》,仍是毫无结果而散。

  1927年6月20日,北京政府又公布《法权讨论委员会条例》,打算继续做一些善后工作。

  该委员会置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8人,秘书6人(其中1人为秘书长)。

  该委员会的议案以下列规定提出:

  1.由司法总长或外交总长咨询者。

  2.由委员长或委员3人以上提案拟建议于司法总长或外交总长者。

  1928年4月10日法权讨论委员会裁撤,所有应办事宜由司法部接收办理。

  (王俊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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