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赈务机构

          
(十一)赈务机构

  1920年10月,直、鲁、豫、秦、晋等省旱灾严重。北京政府除派员办理赈粜、发行义赈奖券外,特设赈务处,直隶于内务部,综理直、鲁、豫、秦、晋各灾区赈济及善后事宜。依据是年10月16日公布的《赈务处暂行章程》的规定,赈务处设督办1人,由大总统特派;会办1人或2人,坐办1人,均由大总统简派。委员若干人,由督办就各官署职员中选派,均系名誉职。又依《赈务处办事细则》的规定,该处置总务厅及调查、赈粜、工赈、赈款、运输等5课。其职掌如下:

  总务厅:掌管文牍、会计、庶务等事项。

  调查课:掌管调查被灾情形,办赈方法暨编辑表册等事项。

  赈粜课:掌管办理急赈平粜暨其他灾赈等事项。

  工赈课:掌管办理河渠道路以工代赈等事项。

  赈款课:掌管核计赈款暨收支保管等事项。

  运输课:掌管运输赈粮衣物暨灾民等事项。

  此外,赈务处设机要室和交际处,酌派委员办理有关事项。

  1921年7月20日督办赈务处裁撒。

  1921年10月内务部又成立了赈务处,并于10月29日公布了《赈务处暂行条例》,职掌与编制基本同前,只将坐办改为1或2人。

  1922年12月31日,赈务处奉令裁撤,并暂留员司附属全国防灾委员会办理未尽事宜。

  1923年初内务部内设赈务处,据5月23日内务部公布的《赈务处暂行章程》和《赈务处办事细则》,规定设处长1人,由内务次长兼任,设副处长1人由内务部司长兼任。处内分置总务、赈粜、工赈、赈务、运输5股办事,其职掌如下:

  总务股:掌管撰辑、保存、收发文件;编制表册并管理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股所管之事项。

  赈粜股:掌管调查被灾情形;办理急赈平粜暨其他灾赈等事项。

  工赈股:掌管办理河渠道路以工代赈等事项。

  赈务股:掌管核算赈款暨收支保管等事项。

  运输股:掌管运输赈粮、衣物暨灾民等事项。

  各股均设股长1人,并视事务的繁简酌设委员、事务员。

  除内务部赈务处外,交通部为各省赈灾事宜,于1924年7月31日组织成立了赈灾委员会。依据1924年7月29日公布的《交通部赈灾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该会设委员长1人,主持本会一切事务;委员若干人,分任会务。会内分置议事部和办事部,分掌各有关事项。

  1924年因湖北、四川、察哈尔、绥远等省灾情弥深,北京政府为统一赈务行政起见,遂于10月17日成立督办赈务公署,并公布了《督办赈务公署组织条例》和《附设赈务委员会章程》。规定督办公署直隶于大总统,主办全国官赈事务。公署置督办、坐办各1人。督办承大总统之命管理赈款之规划出入;监督分配;查放官赈及公署一切事务。坐办以内务次长兼任,辅助整理官赈及公署一切事务。署内设总务、赈务、稽查3处。其中总务处分置文牍、收发、会计、庶务、宣传5股;赈务处分置赈款、运输、调查3股。每处设处长1人,分掌本处事务;每股设股长1人,佐理处长专任本股事务,委员若干人,事务员若干人,分任本股事务;稽查处置稽查员若干人,分往各省区稽查官赈事务。

  此外,督办赈务公署为办理官赈保管支配各事,附设赈务委员会,凡海关附加税收入的全部均交由其支配。赈务委员会设委员16人,中外各占半数;秘书长1人,掌理本会重要文书及会议事务;秘书若干人,分任本会文书及翻译事务;速记员若干人,专任会议记录事务。

  (王俊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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