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全国防灾委员会

          
(十三)全国防灾委员会

  全国防灾委员会成立于1921年5月。其任务是讨论受灾原因,筹设防灾方法,消弭各省区灾歉的发生。据5月13日公布的《全国防灾委员会章程》规定,该会隶属于内务部,设会长1人,综理会务;副会长1人,襄助会长处理会务。顾问、技术员若干。下设6股,各股设股长1人。其职掌如下:

  总务股:办理典守印信;收发文件;保管卷宗;会计和庶务及其他不属各股事项。

  农林股:办理保护农田水利、森林及农业改良事项。

  工程股:办理保护河流及道路工程事项。

  粮食股:办理积储及调节粮食事项。

  移殖股:办理有关移民及开垦事项。

  劳工股:办理推行、救助工业、矿业和救助及保护劳动者事项。

  全国防灾委员会于1927年6月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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