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河务局

          
(十四)河务局

  河务局是主办水利的机构,各处分别成立,颇为复杂。

  根据1918年11月15日内务部公布的《划一河务局暂行办法》的规定,河务局管理该管区域内治水工程及其他一切河务,设直隶、山东、河南、湖北、天津、永定河、北运河等7局。直隶、山东、河南各河务局管辖各该省境内之黄河及其他有关系之河流,但河南河务局兼辖河南省境内沁河工段;湖北河务局管辖万城、钟祥等堤工段及其他有关系的河流;天津河务局管理直隶省境内的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子牙河等及其他有关系的河流;永定河河务局管辖永定河及其他有关系的河流;北运河河务局管辖京兆境内之北运河及其他有关系的河流。

  河务局依事务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广狭,分为一等河务局与二等河务局。一等河务局又可设置一等或二等河务分局;二等河务局又可设置二等河务分局。

  河务局置局长、技术员、事务员。局长总理局务监督所属职员,一等河务局局长由该管区最高行政长官报由内务总长呈请简任,二等河务局局长由该管区最高行政长官报由内务总长荐任。技术员承局长之命办理技术事务,事务员承局长之命分理局务,技术员及事务员均由河务局长委任报由该管区最高行政长官转咨内务部备案。

  (王俊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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