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正式成立之前,先设立了财政部筹备处,并公布了《财政部筹备处暂行规则》及《财政部筹备处办事细则》。规定财政部筹务处设总办1人、帮办1人,掌理财政上一切机密重要事件,商承总长、次长筹备财政进行方法,复核各种法制呈咨稿件,考核股人员办事功过及进退书记等事宜。
该处下设总务、会计、税务、盐务、币制、公债、库务7股。各股职掌如下:
总务股 : 掌撰拟通行文牍函电;厘订各项法制;发布本部命令;筹议统一全国财政办法及应兴应革事宜暨其余不属各股事宜。总务股内附设文书课及庶务所。文书课掌保存案卷、缮写文件事宜。庶务所掌收发文书;送递呈件;经理本处收支款项及一切杂务。
会计股:掌编制临时预算、决算,稽核税外出入款项。
税务股:掌整顿全国税法,筹办新订税则。
盐务股:掌规划全国盐政,稽核盐务款项。
币制股:掌改良全国币制,筹议国家银行及各项银行办法。
公债股:掌募集或筹借公债事宜,筹议偿还公债办法。
库务股:掌收发国库现款。
每股设股长1人,股员若干人,办理各股事务。
1912年11月财政部成立。11月3日公布了《财政部官制》,规定财政部总辖国家之财务,管理会计、出纳、租税、公债、货币、政府专卖、储金保管物及银行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公共团体的财务。该部设总长1人,总理部务;设次长1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监督各职员。设驻外财政员,承总长之命驻扎外国,掌理调查各国财政及办理汇兑公债等事务。设参事2-4人,承总长之命,掌管拟订及审议法律命令;设编纂8人,承长官之命,掌理编纂财政书籍事务;设技正3人、技士6人,承长官之命,掌管技术事务。
财政部内部机构设总务厅、赋税司、会计司、泉币司、公债司及库藏司。其职掌如下:
总务厅:下置文牍、司会、统计、庶务4科及电务所、监印所、档案所、承值所、编纂处等。分别掌理机要;典守印信;编制统计及报告,记录职员之进退;纂辑、保存并及收发各项公文函件;本部所管经费收入之预算、决算及会计;稽核会计;本部所管之官产、官物;其他不属于各司的事项。
赋税司:下置第1-6科。分别掌理国税之赋课及征收;国税之管理及监督;土地清册;赋税之调查、稽核、计算;财政部所管之税外一切收入;公共团体收入及其他关于赋税的一切事项。
会计司:下置第1-5科。分别掌理总预算、决算;特别会计之预算、决算;主计簿之登记及各计算书之检查 ; 编制岁入、岁出现计书;支付预算;预备金之支出;金钱及物品会计;公共团体岁计及其他关于会计的一切事项。
泉币司:下置第1-4科。分别掌理整理币制;调查货币;货币计算;金属货币及生金银输出入;监督造币厂;监督银行;发行纸币;稽核准备金;国内外金融及其他关于币制及银行的一切事项。
公债司:下置第1-5科。分别掌理公债募集、发行;公债出纳管理;公债偿本及付息;公债注册、更名;公债簿登记及公债计算书之调制;整理公债;地方公债稽核;财政部证券及其他关于公债的一切事项。
库藏司:下置第1-4科。分别掌理国资之运用出纳;发款命令之稽核;国库之出纳管理;国库之出纳计算书;国库簿之登记;监督金库;监督出纳官吏、政府各种基金;储金保管物及其他一切出纳事项。
财政部各司设司长1人,承总长之命,总理各司事务。总务厅设秘书4人,承总长之命,分掌总务厅事务。设佥事、主事若干人,掌理总务厅及各司事务。
1913年12月22日,公布了《修正财政部官制》。财政部内部机构有所变化。总务厅由4科4所1处改设监印课、电务课、文牍科(辖收发、编译、档案、誊写4课)、司会科(辖收支、庶务2课)。原设5司改为2司1局,即:赋税司、会计司及制用局。赋税司、会计司职掌未变。币制、公债、库藏3司业务并入制用局。制用局职掌与编制如下:
制用局:设机要、币制、银行、公债、国库5股,分别掌理整理币制及泉币之生金银之调查统计;监督造币厂、造纸厂;发行纸币稽核准备金;监督银行;整理公债及募集发行偿本付息登记管理;发行国库证券及偿本付息;国库之登记帐册及运用国资监督金库。制用局设局长1人,承长官之命,总理本局事务。
1914年3月,总务厅的监印、电务2课,改归财政部直属。
1914年7月10日财政部再修正官制。规定财政部改隶于大总统,管辖会计、出纳、租税、公债、泉币、政府专卖、储金、银行及其他一切财政并监督地方公共团体之财政。该部设总长1人,承大总统之命,除掌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各官署外,对于各省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执行本部主管事务还有监察指示之责;于主管事务对于巡按使及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请大总统核夺。次长由1人增为2人,1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1人分掌盐务署。设参事4人,承长官之命,掌拟订关于本部主管之法律命令案;设秘书4人,承长官之命,掌管机要事务;设技正1人、技士12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事务。该部内部机构及其职掌与民国元年相同。
袁世凯垮台后,行政各部相继恢复元年官制,财政部亦于1916年6月恢复。内部机构仍设5司。
1927年7月14日,张作霖军政府时期,重新公布了《财政瓿官制》。规定财政部直隶于大元帅,总辖国家之财务,管理会计、出纳、租税、公债、泉币、政府专卖、储金保管物及银行事务,并监督地方公共团体之财政。
财政部设总长1人,承大元帅之命,掌管本部事务。设次长3人,辅助总长整理部务并分掌盐务署及烟酒署事务。设参事4人,承长官之命,掌审核拟订本部主管之法令并涉及学术之事项。设秘书8人,承长官之命,掌理机要事务。设编纂6人,承长官之命,掌理编辑及纂评事务。设技正2人,技士3人,承长官之命,掌理技术事务。
该部内部机构仍为5司,其职掌与元年相同。
总务厅设厅长1人,承长官之命,掌总务厅事务。各司设司长1人,承长官之命,掌理各司事务。设佥事50入,承长官之命,分掌总务厅及各司事务。设主事120人,承长官之命,助理总务厅及各司事务。
财政部视事务之繁简,酌设额外职员若干人,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酌用雇员 。
财政部增设盐务署、烟酒署、印花税处、官产处4官署(另文介绍)。
财政部于1928年6月结束。
财政部直属机关有:各省区财政厅、印花税处、关税调查处、印刷局、平市管钱局、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全国农工银行事务局、各省区官银钱行号局、各造币厂及铜元局、官产验照处、各省官产处、各省印花税处、监督京师税务署、津浦全路商货统捐局、汉口造纸厂、各省区农垦局、税务处、盐务署、采金局、国税厅总筹备处等。
(冯 蓉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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