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财政部印花税处

          

(十六)财政部印花税处

  北京政府为了施行对印花税票的发行,1913年于财政部赋税司附设了印花税票总发行所,专理解释税法、拟订规则、稽核税款、制发税票等事项。由于税票售出量的逐年增加,印花税事务的日渐繁重 , 财政部遂于1915年11月6日,设立印花税处,并在各省先后成立印花税分处。同年11月9日公布了《财政部印花税处章程》,规定印花税处直隶于财政部,办理全国印花税事宜。

  印花税处设总办1人,由财政部长派员充任,呈大总统备案;设会办1人,襄理处务,亦由财政总长派员充任。印花税处内置3科。各科职掌如下:

  第一科:掌理解释法令;拟定章程、规则及办理印花税人员任免、奖惩事务。

  第二科:掌理稽核税票、税款等册报;办理簿记及核收;提拨款项等事务。

  第三科:掌理监制税票及保管、发行等事务。

  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10-14人,分任各项事务。为缮写文件及整理档案,各科得酌用雇员。

  各省设印花税分处,办理各省印花税事宜;每分处设处长1人,由财政总长派员充任。任用科员及书记员额由处长酌拟,呈部核定。

  印花税处及各分处职员如果办理得力,确有成绩者,由财政总长给予奖励;办理不力者,即行撤换。

  印花税处委托发行的各机关,由部酌定,给与经费。对执行检查之巡警及襄助商会及自治机关各项人员劝导得力者,分别成绩给予勋章、奖章,由各分处处长会同财政厅长呈请省长咨陈财政部核办。

  1927年8月7日,北京军政府又公布了《印花税处官制》。规定印花税处仍设处长1人,承财政部长官之命,掌管本处事务;不设会办;设佥事6人,承长官之命,分理本处事务。

  印花税处内置机构仍为3科,其职掌较之原3科有所增加。各科增加职掌如下:

  第一科:掌理案牍之编订及稽核各分处预算等事项。

  第二科:掌理稽核并督催各分处交代事项。

  第三科:掌理稽核各省区税票之损失,汇毁废票及考核监察员之成绩等事项。

  以上3科,设主事16人,承长官之命,助理各科事务。

  印花税处还设有监察员5人,承长官之命,常川驻宿印刷局,专司监视、印制税票事项。视事务之繁简,酌设额外职员若干,其额数不得超过实职人员的总数;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可酌用雇员。

  各省区印花税事务,设省区印花税处办理。

  印花税处于1928年6月撤销。

  (冯  蓉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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