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财政部清查官产处、督办全国官产公署

          
(十七)财政部清查官产处、督办全国官产公署

  北京政府财政部为解决财政困难,拟将各地官产估价出售,藉以增加收入。遂从清查入手,于1913年7月4月公布了《财政部清查官有财产章程》及《清查官产处办事细则》,并于1913年7月成立清查官产处。

  清查官产处附设于财政部参事室内,任务是管理关于清查一切事宜。该处未设专职主管官,由参事室参事共同管理,并派赋税司长、会计司长、编纂等部员会同办理,另调编纂处主事及办事员在该处办事。

  处内分4股办事,各股职掌及编制如下:

  第一股:掌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及其他东北等处清查事宜。

  第二股:掌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及其他西北等处清查事宜。

  第三股:掌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及其他东南等处清查事宜。

  第四股:掌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及其他西南等处清查事宜。

  各股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主任由参事分任之,副主任由会办人员派充。

  1914年3月6日财政部改组清查官产处,并公布了《清查官产处章程》,规定清查官产处直隶于财政部,由财政总长管辖。该处掌理调查各处官有土地及其他收益官有财产;处分各处官有土地及其他收益官有财产;调查一切官有财产之收益及其用途;全国官有财产之编制;其他一切官有财产等事项。

  该处设总办1人,承财政总长、次长之指挥、监督,办理处内一切事宜。设评议员若干人,助理处内事务。设办事员、书记若干人,承总办指挥,分掌本处事务。

  该处内设4股办事,其职掌与编制未变。

  清查官产处于1917年1月撤销,其业务归并于财政部总务厅办理。

  后来,京内外不少单位陆续成立官产管理机构,管理官产、营产、官房、租库及一切黑地、荒地并清室官产,事权分散,军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以“统一事权”为名,将各单位成立的官产管理机构一律裁撤,于1927年6月30日在财政部内设立全国官产处。7月21日大元帅令公布《督办全国官产公署编制》,7月23日将全国官产处改为督办全国官产公署。

  督办全国官产公署直隶于财政部,设督办1人,会办2人,秘书4人,视察4人。署内设第1-4厅,其编制与职掌如下:

  第一厅:主管本公署总务。厅内设3科,分掌管理本署所设置的物产;管理各项收支的预算、决算及会计;稽核所辖京内外各省区分局处的经收款项;编辑、保存、分发文件;编制统计及报告;记录职员的进退、典守印信;庶务及不属于各厅的事项。

  第二厅:主管全国官产事宜。厅内设3科,分掌调查、审核册报;官有黑地、荒地、房舍、租库及林垦处分;官产荒地、黑地、河淤海遇等勘测丈放;官产的登记、报告、票照;本厅经收京外各省政分局的官产收入转解;有关其他官产事项。

  第三厅:主管全国旗产及清室私产事项。厅内分3科,分掌调查、审核册报;旗租、旗园、房地及原清室内务府所辖各项房地庄园处分;旗地勘测、丈放;旗产、清室私产、租佃报告的登记、票照;本厅经收京内外各省区报解旗产收入转解;其他有关旗产清室私产事项。

  第四厅:主管全国营产事宜。厅内分3科,分掌调查、审核册报;官产处分;营产勘测丈放;营产报告、登记、票照;本厅经收京外各省区分局报解营产收入转解;有关其他营产事项。

  各厅设厅长1人,各科设科长1人,共设科员60人。

  督办全国官产公署于1928年6月撤销。

  (冯  蓉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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