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国税厅总筹备处

          
(十八)国税厅总筹备处

  北京政府为了划分国家、地方两税,以谋国税统一,解决中央财源,于1913年1月6日成立了国税厅总筹备处。同年1月10日、12日、27日分别公布了《国税厅筹备处暂行章程》、《国税厅总筹备处办事章程》及《征收命令官征收官吏任用章程》。

  国税厅总筹备处直隶于财政部,任务是监督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事宜及兼管顺天府关于国税事务;专办筹备整理国税改良、征收事宜,承办事务有关系重要者,会同财政部赋税司办理。

  国税厅总筹备处设总办1人,总理筹备国税事务 ; 设会办1人,会同总办襄理本处应办事宜,并在总办有事时,行使其职务。总办、会办均由财政总长遴员派任;设办事员若干人。

  其中,办事人员可分为3种:

  1.筹议员: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由财政总长派员充任,筹议关于整理国税进行方法。

  2.办事员:设若干人,由财政总长点派充任,办理本处一切事务。

  3.书记员:办事缮写标算事宜,由总办、会办雇用之。

  国税厅总筹备处内置4股办事。每股设主任筹议员1人及筹议员若干人。

  各省国税厅筹备处设处长1人,由财政总长遴员呈请大总统任命;设坐办1人,承长官之命,掌理机要,典守印信,处长委办等事项。内置3科。

  1913年7月1日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相继成立,国税厅总筹备处于7月7日即行取消,有关业务改归财政部赋税司办理。

  (冯  蓉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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