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财政部内国公债局

          
(十九)财政部内国公债局

  北京政府为筹募公债,于1914年7月10日成立内国公债局,8月4日公布了《内国公债局章程》。规定该局直属财政部,其任务是办理筹募内国公债事务。

  内国公债局由董事16人(华、洋员参用)组成。其中财政部1人,交通部1人,税务处派税务司洋员2人;中国银行总裁,交通银行总理,中法银行经理洋员,保商银行经理洋员;华商殷实银钱行号经理3人,购债票最多者6人(6人之额中华人最少应占半数)。并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讨论和决定局务。在董事中推选总理1人,综揽募债一切事宜;协理4人,赞襄总理分担募债事宜;办理员若干,办理文书、会计及其他庶务事项。

  1917年6月1日,内国公债局被裁撤,其业务归并财政部公债司。

  1920年4月,财政部为办理国内公债,重新设立内国公债局,22日公布了《内国公债局章程》。规定该局仍隶属于财政部,其任务是整理旧债,推行新债,并筹募关于补救金融的公债。

  内国公债局仍设董事会,由总税务司,中国银行总裁、副总裁,交通银行总理、协理,财政部公债司司长,华商殷实银钱商号董事或经理,购债票最多的人共同组成。董事会在董事中推举总理1人,主持局务;协理2人,襄助总理分担各项事务;并设坐班1人,由总理派充,督率局员办理全局事务;汉、洋文秘书各2人,掌管该局机要事宜;为缮写文件及核算帐目事宜,酌设雇员。

  1922年8月,该局有所变动,26日公布了《修正内国公债局章程》,规定将董事中“购债票最多的人”取消。局内分设3股办事。每股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办事员2人,分掌各股事务。各股职掌如下:

  第一股:办理文牍,收发案卷及该局会计、庶务,并典守印信;第二股:稽核债款、债票及本息基金暨登记;第三股:保管债款、债票及本息基金暨出纳。

  内国公债局于1928年6月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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