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财政部采金局
1915年6月,北京政府财政部为了疏通利源、资助铸币业、辅助度支改良,呈请大总统令准附设采金局。同年8月13日,公布了《财政部采金局章程》,规定采金局直隶于财政部,由财政总长、次长督率办理采金事项。对于各省地方发现各类矿产,认为可供鼓铸货币之用者,有优先开采之权;对于各省金、银、铜等矿应酌量情形,指定区域,应派员分别调查;凡金、银、铜等矿经调查确有可开采者,应派员筹划开办;对于各省官办金、银、铜等矿,应随时监察考核,其应行扩充整理者,得由财政部派员接收办理;对于商民已开采金、银、铜等矿,可供铸币之用者,得酌量情形,商订收买矿产办法;对于银、铜等矿较多的地方,酌定区域设立分局,派员管理、开采及收买矿产等事宜;对于铅、锡、镍等矿为辅助铸币所必需者,得仿照本章程以上备案办理;对于开采及接办金类各矿时,应由财政部随时咨明农商部备案;对于调查、开采、接办金类各矿有应需地方官协助时,得由财政部分别咨饬办理。
采金局设总办1人,处理本局事务。设技师、文牍主任、调查主任、筹议员、办事员若干人。
1916年5月10日财政部附设采金局撤销,其所有的事务归农商部办理。
1918年12月6日公布了《采金局暂行章程》,重新组设采金局。依据章程规定:采金局直隶于农商部,掌理金矿业的提倡及监督;金矿开采金特许及撤销;金矿测勘;金矿调查;金矿化验;金矿收入征解;金矿用地;金矿警备;金矿诉愿及诉讼;官营金矿及其他一切事务。
采金局分设于吉林、黑龙江两省。每局设局长1人,由农商总长呈请简任,承农商总长之命、综理全局事务,监督所属职员;设副局长1人,由农商总长荐任,辅助局长整理局务。
采金局每局置股处理各项事务,分股数额视事务的繁简而定,但至多不得超过三股。
每股设股长1人,由局长委任,承长官之命,掌理本股事务;各股设股员以3人为限,由局长委任,承长官之命,助理各股事务。每局设技师2人,由局长委任或聘任,承长官之命,掌理技术事项;设技术员3-5人,由局长委任,承长官之命,助理技术事务。
采金局各局局长委任以上各员,须呈请农商总长核准,并分报省长查核备案。
各局因缮写文牍,可酌用雇员。
(冯 蓉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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