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于1915年5月设立全国烟酒公卖局,5月30日、6月1日先后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条例》、《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规定全国烟酒公卖局隶属于财政部。其任务是整顿全国烟酒,规定公卖办法,实行官督商销。
该局设总办1人,承财政总、次长之命,掌理本局一切事务。会办1人,助理本局一切事务。局内设文牍处、第1-2科办事。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文牍处:掌理本局机要文电、布告、公函、书籍的编撰;公文的收发分科;参考书籍、图表的保存 ; 档案事项及对录事的监督考核。文牍处设文牍主任2人,办事员若干人。
第一科:掌理制订及核定法规;考核各省公卖局成绩;稽查各省公卖情形;核定各省公卖局经费预算、稽核征收款项;编制统计表册;关于调查报告事项及不属于第二科的事项。
第二科:掌理烟草、酒类公卖及税捐。
每科设科长1人及科员若干人。
1916年元月15日公布《全国烟酒事务署暂行编制》15条,将全国烟酒公卖局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直隶于政事堂,其任务是管理全国烟酒公卖及捐税事宜。
该署设督办1人,“恭承钦命”,掌理本署事务及统属各国烟酒局属职员。坐办1人,秉承督办处理本署事务,督办如有事故时代行其职务。
全国烟酒事务署设秘书2人,掌管机要事项。具体任务是掌理本署及下辖各机关职员的进退、考绩;法规的核定及制订;文电的分配事项。
该署下设5科,各科职掌如下:
第一科:掌理文电的收发;各省税款的征解及登记;本署及所辖机关经费的预算、计算、调查事项;印信的典守;编制统计;本署雇员等的进退及庶务事项。
第二科:掌理京兆、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绥远、察哈尔等省的烟酒公卖及捐税事项。
第三科:掌理陕西、甘肃、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的烟酒公卖及捐税事项。
第四科:掌理江苏、浙江、安徽、云南、贵州、热河等省的烟酒公卖及捐税事项。
第五科:掌理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四川等省的烟酒公卖及捐税事项。
各科设科长1人,掌管本科事务。科员若干人,分掌本科事务。又设办事员、承事若干人。该署还因事实上的必要设置技正、技士、顾问及调查员若干人。
1917年7月梁启超任财政总长,为减政起见,于9月公布《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简章》,复将全国烟酒事务署改为全国烟酒公卖局,直隶于财政部,其任务依旧。
该局设总办1人,承财政总、次长之命,掌理本局事务。会办1人,协同总办助理本局一切事务。局内设1处3科,即:文牍处、第1-3科。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文牍处:掌理本局机要文电;本局及各省区办理烟酒事务职员的考绩、进退;法规的审核及拟订;布告、公函、书籍编撰;文电的收发分配;稽核编录档案;参考书籍图表的保存。
第一科:掌理稽查各省公卖情形及税捐;各省公卖经费预算、决算的核定;征收款项的稽核;编制统计表册;关于调查事项;本局庶务及会计。
第二科:掌理京兆、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归绥、察哈尔、陕西、甘肃、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的烟酒公卖及税捐事项。
第三科:掌理江苏、江西、浙江、安徽、云南、贵州、热河、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四川等省的烟酒公卖及税捐事项。
文牍处设文牍主任2人,承总会办之命,办理文牍事务,并设办事员若干人。每科设科长1人,承总会办之命,办理本科事务。又设科员、调查员、办事员、学习员若干人,办理调查及本科事务。此外,各科还设录事,承办缮写文件、经理档案。
1920年2月,全国烟酒公卖局复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于同年2月19日、9月22日公布了《全国烟酒事务署官制》、《全国烟酒事务署办事职掌规则》。规定该署直接隶属于国务总理,任务是管理全国烟酒上一切财务行政事宜。
全国烟酒事务署设督办1人,管理全署财务行政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各事务局。署长1人,辅助督办整理全署事务。参事2人,掌理审核法规;拟订官制;参酌进行计划。秘书4人,掌管机要文电,撰拟文牍及署令公布;记录职员的进退;保存参考书籍及图表等件。署内设立2厅及技正室。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第一厅:设2科,分掌各省区烟酒筹议改革;审查各省区报告;商民请愿事件;典守印信;编制统计;编辑杂志及编纂档案;收发文件;办理庶务;其他无可隶属的文牍事项;本署及所属各省区事务局预算、决算;各省区事务局收支计算书;稽核各省区事务局拨解税款;审核各省区事务局经费;稽核各省区分支栈扣提利益金。
第二厅:设2科,分掌稽核各省区事务局征收税款;审核各省区税率及公卖价格;考核各省区事务局征收比较事项;稽核各省区凭验各单及印照;查报各省区烟酒产销数目及运输产销种类与市价;本署收支经费;会计文牍,各省区税费收支解拨的总登记;保存现金及登记事项。
每厅设厅长1人,掌管本厅事务。每科设科长1人,以佥事或荐任待遇之员充之,管理本科事务。又设科员、办事员若干名。各厅为调查所辖各局事务还酌派调查员。
技正室:设技正2人、技士6人,掌理调查各省区烟类酒类的原料;考查各省区烟类酒类的现行状况及改良种酿方法;化验烟类酒类;研究外国烟类酒类的原料及种酿方法。
1922年6月10日公布《修正全国烟酒事务署官制》,规定该署由直隶于国务总理改为隶属财政部,督办由特任改为财政总长任命。同年8月21日,该署又复改隶国务院,其编制与职掌仍旧。
1927年7月12日公布《财政部烟酒署官制》,将烟酒事务署改名为烟酒署,直隶于财政部,管全国烟酒行政事务。设署长1人,承财政总长之命掌管本署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所辖各征收官署。设参事2人,审议本署事务。秘书4人,掌理机要事务。署内设3厅办事。各厅职掌与编制如下:
第一厅:掌理记录职员进退各事项;本署经费并预算决算会计;本署所辖的官有产物;撰辑保存收发文件;编制统计及报告;典守印信;管理庶务及其他不属于第二厅、第三厅的事项。
第二厅:掌理筹议改革烟酒税务;审核各项烟酒税率及价格;调查各省区烟酒产销种类及价格;各省区分栈支栈的变更;机制酒类税捐;卷烟税捐;凭验各单及印花票照;商民陈诉事项。
第三厅:掌理稽核所属局处征收正附税款及比较事项;稽核所属局处拨解税款;审核所属局处收支计算及经费预算、决算;考核所属局处交代事项;所属局处收解拨支总登记事项。
各厅设厅长1人,佥事、主事若干人。
1927年8月公布了《财政部烟酒署办事职掌规则》。规定各署除设署长1人外,还添设帮办1人,承总长之命,协助署长管理本署事务。参事2人,任务是拟订章程规则,审核法令案件;参酌进行一切计划。秘书4人,任务是办理机要文件及特别交办事件。署内设3厅办事。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第一厅:下设第1-3科。分别掌理记录职员进退;署令公布;典守印信及其他不属于各厅科的文件;收发文件;编制统计及报告;撰辑暨保存档案;译电;本署收支经费并预算、决算会计;本署所辖的官有产物;管理庶务。
第二厅:下设第1-2科及票照管理处。第1-2科分掌筹议、改革烟酒税务;各省区分栈支栈的变更;稽核机制酒类税捐;商民陈诉;审核各项烟酒税率及价格;调查各省区烟酒产销种类及价格;稽核卷烟捐税。票照管理处:掌理收发凭验各单及印花票照并核算存根。
第三厅:下设第1-3科。分别掌理稽核所属局处征收正附税款及其比较;考核所属局处交代;稽核所属局处拨解税款;审核所属局处收支计算及其经费预算决算;所属局处收解拨支总登记;催解所属局处征收税款的会计文牍。
各厅设厅长1人,帮办2人。每科置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票照管理处设主任1人。
直属机关有各省区烟酒事务局等。
财政部烟酒署于1928年6月撤销。
(韩文昌 撰)
上一篇:
(二一)税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