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财政部盐务筹备处、盐务、盐务稽核总所(盐务稽核造报所)
财政部盐务机关的设立,与北京政府以盐税作为外债担保有极大关系。1913年4月26日袁世凯与五国签订《善后借款合同》,借债2500万英镑,指定以盐税作为抵押偿还债务。为落实税款,列强要求中国政府对“中国盐税征收之法整顿改良,并用洋员以资襄助”。北京政府曾在借款谈判期间于财政部内设立盐务筹备处,继而又改组为盐政署、盐务署,做为中央最高盐务行政监督机关。并在处、署内设置盐务稽核机关——盐务稽核总所,总所下面各地又设分所。盐务稽核机关聘用洋员,担任副职,但实权很大。从此,中国盐政及盐税收入落入外人之手。
北京政府于1912年9月成立盐务筹备处,直隶于财政部,9月12日公布了《盐务筹备处分股办事章程》。规定该处设处长1人。处内设3股办事,即:总务股、北盐股、南盐股。各股职掌与编制如下 :
总务股:下分机要、编辑、统计、庶务4科,分掌通行文牍函电及统计、调查、编纂、庶务等及不属于他股事务。
北盐股:下分奉直、潞东、川滇3科,分掌奉直、潞东、川滇、陕甘等处盐务事宜。
南盐股:下分两淮、两浙、闽粤3科,分掌两淮、两浙、闽粤等处盐务事宜。
各股设股长1人,科置科长1人,在员额未定时,派科长兼任两科,股长兼任一科。又设科员、办事员、调查员若干人。
1913年4月,北京政府与外人订立善后借款合同,以盐税为担保。依据第五条的规定,“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财政总长管辖,盐务署内设立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1员,洋会办1员主管”。北京政府遂开始筹备设立盐务署。1913年9月30日,财政部盐务筹备处筹备告竣,拟改设盐政署,设署长1人,下置办事官27人。
北京政府于1913年9、10月间拟定盐务署官制,延至1914年5月15日才公布《盐务署官制》,于5月16日将盐务筹备处改为
盐务署。该署任务是监督全国盐务。设督办1人,由财政总长兼任,为管理全国盐务最高长官。又设署长1人,掌理全国一切盐务事宜,职掌是承督办之命,有权考核、监督本署参事以下各官及盐运使、榷运使以及所属各官。置参事2人,助理署长应办事宜,秘书2人,掌理机要事宜。署内置2厅2处,即:总务处、场务厅、运销厅、编译处。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总务处:内设第1-4科,分掌调查、视察、各盐运使、榷运局办事的成绩及其以下各属官、服官资格、升降、调遣事宜及收发本署文牍、监用署印及其他无可隶属的文牍事务。
场务厅:内设第1-2科,分掌建筑盐场、仓栈;制造盐类;编练场警、缉私等各项文牍事宜。
运销厅:内设第1-2科,分掌各省运盐、销盐各项文牍事务。
编译处:掌编译事项。
总务处设管理总务处事务1人。各厅设厅长1人。各科设科长1人及主事1-4人。编译处设坐办2人,副坐办1人,编译员5人。
1927年7月12日,北京军政府公布《财政部盐务署官制》,规定盐务署仍直隶于财政部,管理全国盐政事务。署内增添参事2人,审议本署事务,秘书4人,掌理机要事项。署内机构改为3厅1处,即:总务厅、场务厅、运销厅、纂译处。其职掌如下:
总务厅:该厅掌调查考核本署所属职员的成绩;记录职员进退;本署所属经费及各项收入的预算、决算、会计;稽核所辖各官署的会计;收发及保存文件 ; 典守印信;管理本署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厅处的事项。
场产厅:该厅掌建筑盐场仓栈;制造盐类;编练场警;缉私事事项;其他关于场产一切事项。
运销厅:掌各省区运盐、销盐事项。
纂译处:掌盐务例案的编辑、中外公文函牍的撰拟及统计、报告的编制。
共设厅长3人,简任,处长1人,简任,又置佥事12人,主事24人。
盐务署还聘用洋顾问。据1914年2月19日公布的《北京盐务署顾问办事章程》规定,盐务署聘用洋顾问1员,由稽核总所洋会办兼任。洋顾问职权为:(1)掌盐务署整顿盐政及关于盐税暨运销各处盐斛办法;(2)财政总长或盐务署长可随时训令或嘱托该顾问筹划盐政,改良办法。(3)凡盐务署开会讨论盐政问题时,顾问可出席讨论。(4)遇有财政总长委赴各厅调查盐务,顾问须遵照前往认真调查办理,并于每处调查事竣后,须有详细报告二份,一呈财政总长察阅,一备盐务署员参考。如果顾问同署长的意见不合时,可以呈请财政总长核定。顾问如需要查看盐务署各项案卷文件及报告等件,可随时开条,由署长饬令管理此项事务员司检交。
1927年8月31日北京政府又公布了《修正财政部盐务署官制》,规定将纂译处所掌的编制、统计及调查报告事项划归总务厅掌管。场产厅裁撤缉私事务。运销厅增加各销地缉私事务。
盐务署在各产盐销盐区域设立盐运使、副使、总场、扬子总栈、榷运局、掣验局、运销局、蒙盐局及官硝总局等机关。
盐务稽核机关,最初名为盐务稽核造报所,成立于1913年1月,据同月11日公布的《盐务稽核造报所章程》规定,该所直隶于财政部,职权是稽核全国盐务的收支及行盐的数目。
盐务稽核造报所设总办1人,由财政总长兼任,会办1人,由财政总长聘用洋员充任。又置稽核员若干人,分别委任,至少不得逾10人。所内设汉文、英文、会计3股及翻译、打字2科。股、科均设主任及办事员。总所又在各产盐地方设立稽核分所,各分所直隶总所。分所职权是专司考核盐务收支数目各事宜,设经理1人,华员、协理1人,洋员。最初设立有奉天、长芦、山东、两淮、两浙、福建、四川、广东各分所,以后又陆续在其他各地增设分所。
1914年2月盐务稽核造报所改名为盐务稽核总所。据同年2月9日公布的《盐务署稽核总所章程》、《盐务署稽核分所章程》规定,其体制、职权与编制均有变化。(1)该所原直隶于财政部,现改为盐务署重要的组成部分。稽核总所总办由盐务署长兼任。各分所华洋经协理及稽核总所与各分所所必需的华、洋人员聘请任免,由华洋总会办会同酌夺,财政总长核准。(2)总所增设洋副会办1人。当会办请假或因他故暂离职守时,应由副会办担当总所会办及顾问。(3)在职权上规定,华总办、洋会办专任监理发给引票、汇编各项收入的报告及表册各事 。各分所华洋经协理会同监理引票的发给,征收各项费用及盐税。各出产地方盐斛纳税后,须有华洋员经协理会同签字,方准放行。所征之款应存入银行,归入中国政府盐务收入账内。该款必须有总会办会同签字的凭据才能提用。总会办有保护盐税担保之各债先后次序的职责。这样,盐务署虽然名义上地位很高,但实权则控制在稽核总所手里,协理本为副职,但在章程内规定,华洋经协理2人地位、职权均相平等,中国盐政事宜没有洋员的签字,中国人就无法办理,实际上盐政完全操纵在帝国主义分子手里。
盐务署及盐务稽核总所于1928年6月撤销。
(韩文昌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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