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海军总司令处(海军总司令公署)

          
(三一)海军总司令处(海军总司令公署)

  1912年4月6日北京政府任命黄钟英为海军总司令,筹组海军总司令机关,同年10月15日公布《海军总司令处条例》,规定海军总司令处直隶海军总长,其任务是管理所属舰队、厂坞、练营、医院。

  该处设总司令1人,职掌是派遣舰艇巡防江海;每年督率部下操演两次;确定更换部下旗舰;定期呈报预算;任免、赏罚属员;巡阅考查舰艇、厂坞成绩等。但总司令执行职权时,均须呈请海军部。

  总司令处设置参谋3人(上、中、少校、上尉),副官3人(中、少校、上尉),秘书3人,军衡长(上、中、少校)、军衡员(少校、上尉)、军械长(上、中、少校)、军械员(少校、上尉)、轮机长(上、中、少校)、轮机员(轮机少校、上尉)、军需长(军需大、中、少监)、军医长(军医大、中、少校)、执法官各1人,军需官(军需少监、一等军需官)6人。其职掌如下:

  参谋:掌港湾防御计划;舰艇军队调遣、服役;江海各处警备;出师准备及作战计划;教育、训练、操演、检阅;交通、运输、谍报。

  副官:掌仪制、礼式、服制、旗章;接待来宾;传达命令;总司令处雇员佣人、庶务、军风纪;管理秘密图书及贷与展览等。

  秘书:掌管理文牍;收发公文;保存案卷;典守印信。

  军衡长、军衡员:军衡长督同军衡员掌总司令所属部下之进退、任免、转补、履历书、考绩、叙勋、褒章、赏罚、休假、恩恤及属员定额之补充。

  军械长、军械员:军械长督同军械员掌陆上各舰营枪炮、水雷、鱼雷、火药、子弹及其他军械并一切附属物品之供给、修理、保管、整顿、制造、试验、调查、统计等。

  轮机长、轮机员:轮机长督同轮机员掌轮机官的勤务及应管之船体轮机器械;轮机部的教育训练及出师前之应管事项;各舰艇轮机成绩之统计、报告及制造、修理、检查、试验。

  军医长:掌军医官及看护长以下的勤务、教育、训练;军人之体格;诊察应得恩恤的病伤;传染病的预防及诊治;各舰艇并陆上各署卫生;海军病院、平时战时治疗物品的预备。

  军需长、军需员:军需长督同军需员掌所管预决算、收支;各舰艇及所属各处军人军属的俸饷、储金及帐簿的保管检查;各舰艇及所属各处应用物品的购办;雇佣工役及购办物品契约的订定保管;煤粮被服的购办、保管及供给;一切物品及其帐簿的检查。

  执法官:掌海军刑法、海军治罪法之适用;军事司法警察及捕获审查;军法会议、海军监狱,犯罪的审部、宣告判决、执行判决;军事犯逮捕、赦免及移送军事犯;申报终结一切案件。

  另外,还设轮机员、军衡员、军需员、军械员若干人。

  1916年2月23日北京政府裁撤海军总司令处,另设海军总轮机处及转运局,各舰队由海军部直辖。

  1917年6月再设海军总司令处于南京下关,其职权与编制同前。同年12月改海军总司令处为海军总司令公署,仍设南京。

  1918年2月,北京政府因参加欧战,将海军总司令公署移驻上海高昌庙。7月23日公布《海军总司令公署编制令》、《海军总司令公署办事细则》,规定海军总司令公署直隶于海军部,设总司令1人,管理所属舰队及练营、鱼水雷营、医院;调遣舰艇;督率舰艇每年会操一次;指定或更换舰队司令旗舰;定期造报舰艇及所属各处预算;属员进退、升降、奖罚;巡阅、考查舰艇及各处成绩。

  署内设3处7课,即参谋处、副官处、书记官处、军衡课、军械课、轮机课、军需课、军法课、军医课、电务课。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参谋处:掌江海防御计划;舰艇军队调遣、服役;江海各处警备;出师准备及作战计划;舰队操演及检阅;教育及训练;交通及运输;谍报。参谋处设参谋长1人,参谋3-6人。

  副官处:掌仪制、礼式、服制、旗章;接待来宾;传宣命令;总司令公署雇员、兵役、庶务;军纪风纪;管理秘密图书及贷与展览。副官处设副官长1人,副官3-6人。

  书记官处:管理机要文件并办理不属各课的文牍;收发公文及保存案卷;典守印信。书记官处设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3人。

  军衡课:掌进退、任免、转补;履历书、执照;考绩、叙勋、褒彰、赏罚、休假;人员的补充、调换、恩恤等。

  军械课:掌各舰、营枪炮、水雷、鱼雷、火药、子弹及其他军用器械并一切附属物的供给、修理、调查、统计;陆上修存枪炮、水雷、鱼雷、火药、子弹及其他军用器械并切附属物品的保管与整顿;制造、购买枪炮、水雷、鱼雷、火药、子弹及其他军用器械并一切附属物品的试验、检查;各舰艇舱面杠具的册报、稽核。

  轮机课:掌轮机官之勤务;应管之船体、轮机、器械;轮机部之教育训练、人员之考绩、考核、升调;各舰艇轮机成绩之统计、报告、制造、修理、检查、试验,各舰艇机舱杠具及年领煤斤并五金料件之册报、稽核。   

  军需课:掌预决算、收支;军人、军属之俸饷;储金及帐簿之保管、检查;应用物品之购办;雇佣工役及购办物品契约之订定、保管、供应及煤、粮、被服之购办、保管、供给;一切物品及帐簿之检查;各舰艇每年领五金料件之册报、稽核。

  军法课:掌海军刑事条例、海军审判条例之适用;捕获审检;军法会审;海军监狱;犯罪之审阅、宣告判决、执行判决;军事犯之逮捕、赦免、移送;申报终结一切案件。

  军医课:掌军医官及看护长以下的勤务、教育训练;军人体格的考验;诊察应得恩恤的病伤;预防及诊治传染病;各舰艇及陆上各机关卫生事项;海军医院及海军养病院所;预备平时、战时治疗物品。

  电务课:掌各舰艇电机、无线电机及其他附属器具的购置、供给、修理、检查、试验、保管并稽核电务部年领五金料件;各舰艇电务成绩的统计报告及电务部各项册报稽核;出师准备时电务部应管事项;电务部教育训练。

  各课设课长1人,译员、技士若干人,任课员总额未逾30人。

  海军总司令公署为处理事务,还设军士长、准尉官、技手、雇员、兵役若干人。

  1927年3月14日,海军总司令杨树庄归附国民革命军,3月20日张作霖任命张宗昌为海军总司令,节制东北、渤海两舰队。

  1928年2月4日公布《海军总司令公署条例》,规定设海军总司令1人,直隶于大元帅,任务是管理用兵事宜,指挥监督所属各舰队及各附属机关,随时报告于军事部,凡关于海军行政事务并受军事部的监察指示。又设副司令1人,辅助总司令整理本署事务。

  该署内设参谋长1人,参谋15人,副官长1人,副官4人,轮机长1人,轮机员5人,军需长1人,军需员4人,秘书长1人,秘书7人,军医官1人,电报员3人。其职权如下:

  参谋长、参谋:参谋长承总、副司令之命参赞军务;参谋辅助参谋长分掌军务、军衡、军械及训练事务。

  副官长、副官:掌宣达及一切庶务。

  轮机长、轮机员;掌理轮机事务。

  军需长、军需:掌理军需事务。

  秘书长、秘书:掌理机要、文牍、典守印信。

  军医官:掌理军医事务。

  电报员:掌理收发、翻译电报事务。

  该署还酌情设军士长、军报生若干人。

  海军总司令公署于1928年6月结束。

  海军总司令处(公署)直属单位有:海军第一舰队司令处、海军第二舰队司令处、驻粤海军舰队司令处、海军吉黑江防司令公署、海军练习舰队司令处、海军渤海舰队司令处、烟台海军练营、南京海军鱼雷营、吴淞海军医院、南京海军养病院、烟台海军养病院、上海高昌庙海军养病所等。

  (冯  蓉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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