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于1912年4月21日成立司法部。是年7月25日、12月4日分别公布了《司法部官制》、《司法部厅司分科职掌》。
司法部掌管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出狱人保释等项事务。该部设总长1人,次长1人,参事4人。部内设1厅3司。即:总务厅、民事司、刑事司、监狱司。其职掌与编制如下:
总务厅:设厅长1人,秘书1人,编纂5人,下设第1-5科,分掌法院的设置、废止及其管辖区域的分划、变更;司法官及其他职员的考成、任免;律师事项;稽核罚金、赃物、司法经费;典守印信;编制统计、报告;登记职员进退;纂辑、保存、收发各项公文函件;办理该部预、决算;稽核会计;管理该部官产、官物及其他不属各司之事务。
民事司:下设第1-3科,分掌民事、非讼事件;民事诉讼审判及检察事务;公证、户籍登记事项。
刑事司:下设第1-4科,分掌刑事、刑事诉讼审判及检察事务;国际交付罪犯;关于赦免、减刑、复权和执行刑罚事项。
监狱司:下设第1-3科,分掌监狱的设置、废止及管理;监督监狱官;关于假释、缓刑和出狱人保释;犯罪人异同识别事项。
各司设司长1人,佥事、主事若干,分掌各科事务。
1913年12月22日公布《修正司法部官制》,其职掌与编制没有变化。
1914年7月11日公布《司法部官制》,规定该部直隶于大总统。其职掌与编制仍无变化。
1917年3月,司法部部令《修正司法部厅司分科规则》。规定总务厅仍是5科,民事司为3科,刑事司为4科,监狱司为3科。
1921年3月,司法部将刑事司增加为5科,职掌增加了处理官吏犯罪事项。
1925年11月3日,司法部下令恢复元年官制,仍设总务厅、民事司、刑事司、监狱司。
1927年7月14日再次公布《司法部官制》,规定该部直隶于大元帅。其职掌增加了幼年犯感化,预防犯罪,督促完成法典,执行监察法令等事项。部内设置仍为总务厅、民事司、刑事司、监狱司。
1928年6月,司法部结束。
司法部直属机构有大理院、总检察厅、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高等检察厅、各省城及各县监狱、法律编查会(1914.3-1918.7)、修订法律馆(1918.7)、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1921. 10)、司法储材馆(1926. 10)等。
(喻春生 撰)
上一篇:
(三二)海军部海道测量局
下一篇:
(三四)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