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大理院
大理院为前清延续下来的最高审判机关。1912年3月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命暂用前清法律,但同民国抵触的各条则一律失效。3月15日公布了《暂用新刑律》、<暂用法院编制法》。1914年12月公布了《大理院处务规程》。大理院直隶于司法部。其职权是:对不服高等审判厅第二审的判决而上告的案件,或不服高等审判厅的决定或命令按照法令而抗告的案件,进行终审;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进行第一审并终审。
该院设院长1人(原称“正卿”,1912年5月改称院长)特任总理并监督院行政事务。推事若干人,担任全院的审判事务。
大理院因事务繁简,酌设民事和刑事各若干庭,分别执行审判事务。各庭设庭长1人,由该院推事兼任,庭长监督本庭事务,并决定分配案件。
该院设书记厅,由书记官长及书记官组成。下设总务处和民刑事处。总务处下设文牍、记录、统计、会计4科。各科职掌如下:
文牍科:下设收发所、图书室,分掌收发、缮拟文件及管理图书事项。
记录科:职掌记录文件。
统计科:职掌编制统计及其他表类。
会计科:附设保管库,职掌会计;监督守卫,丁役及其他庶务;保管诉讼及司法行政应特别保管的文件、物品。
民刑事处下设民事科、刑事科,职掌民事、刑事各庭及书记官所做事宜。
该处附设问事所,职掌:对于诉讼关系人就该院诉讼程序为质疑的说明;对于诉讼关系人就提出该院书状的程式及其制作方法所为质疑的说明;对于诉讼关系人就隶属于该院的案件所为催询的告知。
各科置主任书记官1人,监理科内事务。其中记录科主任得兼民事或刑事科主任。
1919年5月29日公布了《大理院办事章程》, 规定该院仍设书记厅;下设总务、民刑事两处。但内部机构设置及职掌有所变动。
总务处下设文书、卷牍、统计、会计4科。职掌如下:
文书科:职掌典守印信 ; 颁行及传览命令 ; 拟办公告 ; 会议事项;整理及保管图书 ; 编制该豌推事、书记官及其他职员履历;收取公报、中外报纸及其他有关资料 ; 篡修大理院沿革志。
卷牍科:职掌整理、保管或查取卷牍 ; 编制、保管卷牍总簿。法规分类属;查取法规。
统计科:职掌编制、保管及分配统计 ; 整理及收集统计资料。
会计科;职掌编制支付预算及收入或支出计算等;掌理印纸及其他收入;出纳及保管款项 ; 整理工程;全院卫生及其他庶务事项。
民刑事处仍设民事和刑事2科,职掌民刑事各庭书记官应办的公务。该处附设的问事所职掌亦同前。
1920年12月17日公布了《大理院办事章程》, 规定该院总务处改设文书、记录、会计3科。各科职掌如下:
文书科:职掌印信、保管文件、图书;拟缮保管文件及其他不属各科事务。
记录科:职掌民刑事各庭记录事务 ; 保管卷宗及编制统计表类。原民刑事处的问事所划归该科。
会计科 : 职掌会计事务;督察守卫、丁役及其他庶务。
民刑事处分设民事4科,刑事2科,分掌民、刑事各庭书记官应办的事务。
1925年10月,该院增设编辑处,职掌编印公报、判例要旨汇览,解释判例要旨汇览等。编辑处设编辑长1人,编辑主任5人,编辑14人。
大理院在离京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各省高等审判厅内设大理分院,各分院下设民、刑事各一庭。
1928年6月,大理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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