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厅为北京民国政府最高检察机关,与大理院相配设置,并独立行使职权。1912年3月15日公布了《暂用新刑律》、《暂用法院编制法》。
总检察厅直属司法部,其任务是:遵照刑事诉讼律或其它法令的规定,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遵照民事诉讼律或其它法令的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项。
该厅设检察长1人(即原“廷丞”,1912年5月取消),简任,监督该厅各项事务。检察官4人,执行该厅的检察事务。
1920年4月5日公布了《总检察厅办事章程》,规定该厅设书记处,由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若干组成。下设记录、文牍、统计、会计庶务4科,各科职掌如下:
记录科:职掌该厅采供、编案等事项。
文牍科:职掌拟缮该厅行政及不属他科的文件,保管总检察厅厅印及图书。
统计科:职掌统计各项法令、编制日报、年报等各种统计表。
会计庶务科:职掌该厅收入支出预、决算,并管理一切庶务。
各科置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若干,分管事务。科下分股办事。
总检察厅下属机构有京师高等、初等检察厅及各省高等检察厅等。
1928年6月,该厅随北京民国政府一并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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