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
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于1921年10月成立。10月18日公布了《特种司法事务委员会章程》。规定该会直隶于司法部。其任务是专门处理外国人案件。
该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8人,均由司法总长聘任;事务员若干,由司法部人员派充。委员长、委员对于通商口岸、特别区、各法院、监狱,随时前往视察并指示应行兴革事项。该会下设总务、民事、刑事、编译、育才5处,各处设主任1人,委员长并兼任其中一处主任,设事务员办理各处事务。各处职掌如下:
总务处:职掌律师审查、监狱统计及不属他处事务。
民、刑事处:职掌外国人民、刑事事项。
编译处:职掌翻译、编辑事项。
育才处:职掌司法教育事项。
1928年6月该委员会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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