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五)森林局
为统一管理吉林、黑龙江两省森林资源,农商部特在两省分设森林局,于1918年12月成立,同年12月6日公布了《森林局暂行章程》。
两省的森林局均直隶于农商部。其任务是:负责国有林的经营、监督,勘测、调查、林业试验,育苗造林,收入征解,警备,发放的诉愿及诉讼,及有关国有林的其他事项。
吉、黑两省森林局各设局长1人,由农商总长呈请简任,并承总长之命综理全局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副局长1人,荐任,辅助局长整理局务。森林局设技师2人,由局长委任或聘任,掌理技术事务;技术员3至5人,助理技术事务。
森林局分设各股处理各项事务,分股的多寡视事务繁简而定,但至多不得超过3股。
各股设股长1人,由局长委任,掌理本股事务,各股置股员若干,助理各股事务,至多以3人为限。
为缮写文件,各局得酌用雇员若干。
森林局于1928年6月撤销。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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