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

          

  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是由国民政府最高经济委员会于1947年5月改组成立。

  抗战期间,行政院先后设置经济会议及总动员会议,作为战时政府之经济总机构。战事结束后,国民政府为完成经济复员,促进全国经济建设及发展,1945年11月间决定特设最高经济委员会,并于1945年11月26日召集会议。该会直隶于国民政府,对各机关经济工作有统辖之权并作最后之决定。其职权为:全国资源之充分有效利用;主要经济政策之决定;经济各部门工作之督导联系;各经济部门工作进度之考核等事项。以经济、交通、农林、财政、粮

  食、教育、社会各部部长,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行政院秘书长,资源委员会主任为当然委员,并由国民政府主席另行指派5人为委员。设委员长1人,由行政院院长兼任,副委员长1人,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任。又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会内设秘书处和各种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处理会务。各特种委员会情况如下;

  输入临时管理委员会;于1946年11月18日成立。分设秘书、管理、分配3个处。掌理输入管理之策划、督导事项。该会为加强输入管理,于1947年2月,先后在天津、广州、台湾、厦门、青岛、香港6地设立办事处。

  输入设计专门委员会:1946年11月成立,掌理全国进口物品计划之研究及拟定。

  输出推广委员会:1947年2月成立。会内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掌理输出管理之策划、督导事项。为办理各地输出推广事务,在国内天津、青岛、广州、汉口、重庆、昆明、沈阳、台北等重要商埠派驻代表设立办事处。

  公共工程委员会:于1946年11月设立。掌理全国公共工程之规划、实施指导及监督等事项。

  1947年5月,最高经济委员会改组为全国经济委员会,并改隶于行政院。其职权是:决定主要经济政策;制定主要经济计划及方案;充分有效利用全国资源;特定经济措施之督导;各经济部门工作考核等事项。设委员长1人,由行政院院长兼任。以行政院副院长,经济、交通、农林、财政、粮食、国防、社会、地政、水利各部部长,主计长、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行政院秘书长、水利委员会委员长、资源委员会委员长、中央银行总裁为当然委员。另聘派委员10-20人。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设秘书处,分5组、2室办事。第一组:掌法规、政策、方案、计划;第二组:掌物价、工价、运价;第三组:掌财政金融、国际贸易;第四组:掌土地、农林、水利;第五组:掌工矿、交通;资料室:掌调查统计、编述绘制;总务室掌文书、议事、事务、会计、人事。又设参事4-6人,专门委员18人。

  全国经济委员会还设有公共工程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

  公共工程委员会:原属前最高经济委员会,全国经济委员会成立后改隶。该会仍掌理全国公共工程之规划、实施指导及监督事项。设委员9-15人,置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人,由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长派充。会内设工程师4-6人,副工程师6-10人,并聘用外籍专门人员。

  物价委员会:1947年5月成立。该会掌理物价管制区域之指定;议价、限价之指导监督;禁止投机垄断;日用品生产、运销之指导、调剂;公共事业价格核定及工资、利润评定等事项。该会以全国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为主任委员,经济部部长为副主任委员,财政部长、交通部长、粮食部长、社会部长、主计长、南京市长、上海市长为委员。每周举行会议一次。会内设秘书1人娃理会议事务,所有日常事务均由全国经济委员会职员兼办。

  国营生产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1947年8月1日成立。其职掌为:监督出售国营生产事业;对出售事业之估价标准及价格审核;出售单位资产范围、出售方法和承购人资格审核等事项,该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人,聘任主任秘书1人,并聘请专家9 -11人为顾问。

  全国经济委员会于1948年8月结束,其业务移交行政院秘书处。

  (蒋晓涛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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