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

          

  1945年9月日本投降后,中国受降工作由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在南京办理。由于行政院各都会当时尚在重庆,故于11月,在南京设立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统筹办理收复区经济(包括工、矿、商、农、林、粮食、水利等)、交通、金融等全国性事业之接收、处理等事项。

  该会设主任委员1人,综理会务。设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9-11人,均由行政院指派。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会务。会内设总务、接收、处理3组和会计室。

  该会还分区设立敌伪产业审议和处理机构,接办原有各地方党政接收委员会之工作,这些机构是:上海区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和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后更名为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山东青岛敌伪产业处理局(后代理山西敌伪资产处理工作);广东区敌伪产业处理审议委员会和广东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后因工作范围扩大,改名为粤桂闽敌伪产业处理审议委员会和粤桂闽敌伪产业处理局;河北平津区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和河北平津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后该区工作范围扩大至河南、绥远二省;武汉区敌伪产业处理特派员办公处。

  1946年6月,该会结束。各地区敌伪产业审议和处理工作直接承行政院之命继续办理。

  (文俊雄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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