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于1944年2月,由司法行政都会同外交、军政两部共同组成。直隶于行政院,负责调查日本侵略军自“九一八”事变起对中国及中国人民所犯罪行,包括:谋杀、屠杀及有组织有计划之恐怖行为;强奸妇女、掳掠妇女或强迫妇女为娼,强迫占领区民众服兵役;抢劫、施行集体惩罚之行为≯滥炸不设防城市或非军事目标之财物;未发警告攻击商船;故意轰炸医院及其他教育文化机关;破坏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之规则;使用毒气散播毒菌及其他毒物;杀害战俘或伤病军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强迫栽种罂粟、开设烟馆供人吸食及其他毒化行为;在占领区之非法设施及违反战争规约与惯例之罪行等等。

  该会设委员11-15人,除由司法行政部、军政部、外交部、内政部各派代表1人外,余由行政院会同军事委员会就有关机关派员充任,并指定其中3人为常务委员,1人为主任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和3组。其职掌分别如下:

  秘书处:掌理文书收发、撰拟,会议记录及档案、证据保管;典守印信;职员考核;款项出纳及预算决算之编制;物品之购置、修缮、保管及其他一切庶务;其他不属各组事项。

  第一组:掌理敌人罪行调查计划之拟定;敌人罪行事实之审核、证据之搜集以及其他有关敌人罪行调查事项。

  第二组:掌理敌人罪行之登记、统计及敌人罪行案件之编辑等事项。

  第三组:掌理敌人罪行案件译成外国文字和编造提出国际组织之各种报告等事项。

  1945年5月6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奉令结束。其业务由

  ?司法行政部令各省县地方法院或承审机构指定专员办理;沦陷区内之敌人罪行案件除有外人作证之案件,由外交部代为搜集外,其他均由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和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代办。

  (文俊雄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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