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察总署成立于1946年5月,由原来的内政部警政司扩大而成,掌理全国警察事务。
警察总署设署长1人、副署长1-2人,署长综理全署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署长辅佐之。署内设6处及人事、会计、统计3室。其职掌如下;
第一处:掌理警察制度之拟订;警察机关之设置裁并;警察勤务之规定、改进;警察职权之调整;驻卫警察之规划、监督;水上警察、航空警察之编组、配备;消防、卫生、建筑、风俗、禁烟等警察业务之督导;铁路、公路、航业、森林、渔业、工矿、税务及其他事业警察之统筹规划及督导、考核;警察机关工作竞赛督导、考核等事项。
第二处:掌理警察教育训练之统筹规划、督导、考核、校阅;警察教材及刊物之编撰、审核;警察智力测验之督导、推行;专业警察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警卫人员、刑事警察、外事警察、国境警察训练之规划、督导;警察教育师资之储备;警察体育之推进以及警
察学术之倡导、奖励等事项。
第三处:掌理地方治安行政;各级警保机关之整饬、督导、考核;保安警察之调遣配备;地方警卫组织之规划、督导;自卫枪支管理等事项。
第四处:掌理刑事警察之设置及督导;刑事警察应用之科学设备;刑事鉴识之审核;违警处理之考核;出版品之登记及著作权之注册;集会结社之保护等事项。
第五处:掌理外侨出入国境之签证;外国使领馆人员之保护;外侨之调查、登记、保护;外事警察、国境警察之设置、督导、考核以及国际间警察工作之联系等事项。
第六处:掌理警察经费、装备、抚恤、福利;署内出纳及庶务;公物之保管以及警察通讯设备等事项。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项。
会计室:办理该署会计事务。
统计室:办理该署统计事项。
1949年4月,警察总署缩编为内政部警政司。
警察总署附设机关有:警察总队、被服厂、修械所、警用电台、医务所。
(文俊雄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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