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烟委员会

          

  禁烟委员会

  禁烟委员会成立于1928年8月。初隶属于国民政府,承国民政府之命执行全国禁烟事务。设委员9-13人,由国民政府委员、军事委员会委员和禁烟团体代表充任,内政、外交、司法各部部长为当然委员。

  是年10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禁烟委员会遂改隶于行政

  院。仍设委员9 -13人,以内政、军政、外交、交通、财政、海军、实业、教育、司法行政、铁道各部部长为当然委员,并就委员中指定1人为委员长,1人为副委员长。委员长综理全会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委员长辅佐委员长工作。会内置总务、查验2处,其职掌如下:

  总务处:分2科。掌理一切机要及会议;文件的撰拟、收发、保存;会计、庶务;编制统计及报告;编辑、发行各种禁烟书报、标语及其他宣传品;典守印信等事项。

  查验处;分2科。掌理督促各地方禁烟;地方官吏办理禁烟不力之提付惩戒;调查各地方禁烟实施;调查输送吗啡、高根、海洛因等毒品以及国际禁烟与化验戒毒药品等事项。

  1935年6月,禁烟委员会改组汐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禁烟委员会总会,负责督促并考核各省市政府及其禁烟委员会所应办之禁种、禁吸一切事宜和奖惩事项。禁烟总会设委员若干人,延聘各省热心禁烟的公正人士充任,委员长行营第七处正、副处长为当然委员,并就中指定3人为常务委员,主持该会一切事务。总会内置秘书室,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2-4人,掌理文稿之撰拟,议案之编纂,会议之记录及禁种、禁吸之宣传事项。又设视察若干人,分赴各地视察禁烟工作。

  同年11月,该总会进行改组。设禁烟总监1人,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任;委员若干人,聘各省市热心禁烟的公正人士充任,并派南昌行营秘书长、经理处长、禁烟督察处长为当然委员}于委员中指定3人为常务委员,承委员长兼总监及行营主任之命,受行营秘书长之指导,主持该会一切日常事务。会内设有秘书室和2组,其职掌如下:

  秘书室:职掌仍旧。

  第一组:掌理推行禁政之设计;禁种、禁吸及禁毒之督促、检举、考核;协助缉私及处理烟毒人犯案件之考查;没收私运鸦片及毒犯财产处分、支配之稽核;戒烟戒毒院所极其经费之筹划、考查;

  关于办理禁种、禁吸及禁毒人员奖惩之审议等事项。

  第二组:掌理征集全国禁烟材料;编造禁种、禁吸及戒烟、戒毒之统计;编制禁种、禁吸及禁毒之英文年报和国内外宣传统计;供给我国出席代表国联禁毒会议查询之禁烟、禁毒材料;国联禁烟会议决议案之通报;各省、市、县办理戒烟戒毒院所的设备和施戒手续的调查、考核等事项。

  1938年3月,禁烟委员会总会改组为禁烟委员会,并改隶于内政部,掌理全国禁烟事宜,并负责督促、考核各省、市政府和各省、市禁烟委员会办理禁烟、禁毒及奖惩事项。

  禁烟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就中指定3人为常务委员,设会计员1人,办理会计事务。设秘书3人,掌理机要文电及庶务等事项。设视察员4-6人,负责分赴各省市视察、指导禁烟事务。设调查员6-8人,负责常委交办之调查事项。会内设2处,其职掌如下;

  第一处:掌理禁种、禁毒之设计、督促、检举和考核;禁种、禁毒经费之筹划、稽核;处理烟毒人犯案件之考查;没收烟毒人犯财产处分、支配之稽核;各级办理禁烟、禁毒人员奖惩之审核;戒烟照证之制发、保管;文件收发、保管、缮校;庶务出纳以及典守印信等事项。

  第二处;掌理征集全国禁烟、禁毒材料;编造禁种、禁毒统计及国联禁烟会议年报,编制禁烟、禁毒之国内外宣传文字及图表;国联禁烟会议决议案之通报及提供中国出席代表查询之禁烟、禁毒材料;公报、会刊编辑以及各省市县戒烟、戒毒院所之设置、撤废和强戒手续之调查、考核等事项。

  1946年3月,禁烟委员会改常务委员负责制为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视察6人。设会计主任1人,统计主任1人,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设人事管理员1人,助理员2人,办理人事管理事务。会内并置3处和秘书室,其职掌如下:

  第一处:掌理筹划烟毒之肃清及检查;民众戒烟机构之联系;

  各省市戒烟调验院所之设置、指导;戒烟药剂及抵瘾药品之管制、查禁;麻醉品之协助管理等事项。

  第二处:掌理缉缴烟毒数量、成分之审核、鉴定;查缉烟毒给奖之审核;处分烟毒人犯财产之稽核;各省市禁烟、禁毒之政绩考核;各级禁政人员之考核、奖惩;各省市禁政经费之稽核以及禁烟资料之收集、整理等事项。

  第三处:掌理履行国际公约及国际合作之禁烟;海外侨民禁烟;国内外宣传;国际禁烟新闻资料之编译以及国际禁烟年报之编译等事项。

  秘书室:掌理关于文稿之分配、复核及机要文电之撰拟、翻译;施政计划、施政报告之汇编;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案之整理;文书收发、保管、缮校;庶务、出纳;典守印信以及缉获烟毒之移送等事项。

  1948年4月,禁烟委员会3个处的职掌有些调整:第一处除原掌事项外,增加掌理各省市人民或团体协助禁烟之指导以及各省市禁烟经费之筹划及审核事项。第二处除原掌事项外,增加掌理各省市处理烟毒之审核;各省市查缉烟毒奖金标准之审核事项。第三处除原掌事项外,增加掌理参加国际禁烟机构及出席国际禁烟会议;国际相互派员考察禁政;国境、边界烟毒之调查、处理事项。秘书室职掌仍旧。

  禁烟委员会在各省市都设立了分会,并派员参加。

  1949年4月,禁烟委员会撤销,其业务由内政部警政司继续办理。

  (文俊雄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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