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统税署

          

  1930年11月,财政部卷烟统税处改为统税处,并兼管麦粉、棉纱、火柴、水泥统税事项。12月2日,又改组为统税署。

  统税署直隶于财政部,管理全国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等类统税事项。该署设署长1人,承财政部长之命综理全署事务,监督指挥该署职员暨所辖各机关。设秘书2人或3人,办理该署机要及复核文稿;技正2人或3人,技士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审核关

  于技术上一切事项;又设巡视、稽核、调查各若干人,承长官之命随时派赴各省地视察或分赴各厂稽核,并其他调查、劝导及计划取缔事项,如有违背定章或营私舞弊时,须指实证据报告核办,并得酌量制止。署内设6科,职掌如下:

  第一科:典守印信、收发文件及庶务;撰拟各种章则、文稿及章则之解释、指导;翻译及缮校文件,保管档案、官物;该署和所属各机关之设置及职员任免、迁调等人事事项;编辑公报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二科:汇集该署及所属各区局所的报告、表册和编制统计表册;报告舶来品及各厂纳税、盈绌状况;轧销卷烟印花及各种税单号码;调查各厂出品等级、产销状况及根据各项表册计划整理税务、取缔营业各事项;各项征税货品、牌号等级之登记;填发、核销各项统税及免税运照事项。

  第三科:掌理各种印花票照单证之印制保管及发用;税款之保管报解;本署及所属各机关预决算之编拟审核,收支税款登录簿记及所属各机关税款报告之审核登记。

  第四科:掌理卷烟税之设计、处置及税率之审定;卷烟之查验、缉私及审核处罚;卷烟印花、运照之销用及核对;考核所属各机关办理卷烟税成绩及册报事项;卷烟退税或免税之处置;审核卷烟厂号、牌样、市价及纠纷;防止卷烟走私之设计。

  第五科:掌理棉纱之税务事项。

  第六科:掌理麦粉、水泥、火柴等税务事项。第五科、第六科的具体职责与第四科相同。

  为征收及监查便利起见,统税署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设立区统税局;在出产此类货品较多的地方则酌量设立分区管理所,在征税货品出产厂户及海关、邮局暨各水陆交通扼要地点分别委派管理所主任或驻厂、驻关、驻邮办事员、查验所及分所。

  1932年7月,统税署与印花烟酒税处归并改组为税务署。

  (李祚明 撰)

上一篇: (二)财政部国库署

下一篇: (四)财政部税务署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