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直接税署于1944年4月1日由直接税处改组而成。
1936年10月,财政部将原来所设之直接税筹备处,改称为所得税事务处。同时在各省市筹设所得税办事处。所得税事务处掌理全国各类所得(即营业、酬劳、利息、租赁所得)税事务。该处设
正、副处长各1人,秘书2人,审议2人,下设3科。
第一科:掌各类所得税之调查、征收、审核及免税、退税、补税事项。
第二科:掌税款之计算、登帐、稽核及一切会计、统计等事项。
第三科:掌所属各机关设置、人事调动、考绩;该处文书收发、保管;典守印信;公报编辑及庶务、出纳等事项。
1940年6月,所得税事务处改组为直接税处,同时将各省所得税办事处改组为直接税局。
直接税处掌理全国所得税、遗产税及其他直接税,并兼办印花税事务。该处设处长1人,秘书2人,下设3科。各科职掌如下。
第一科:掌所得税及过分利得税税务之设计、改进、推行、调查、考核;征、免、减、退案件之审核、处理;所用书表、簿册之编订等事项。
第二科:掌遗产税及印花税税务之设计、改进、推行、调查、考核;征、免、减、退案件之审核、处理;所用书表、簿册之编订等事项。
第三科:掌文件收发、缮绞、保管;典守印信;该处及所属机关职员之监督及考核;各种表单、票证、登记簿册之制印、保管及庶务、出纳诸事项。
该处还设有审核委员会,主管审核纳税人争议事项。
1944年4月1日,直接税处改组为直接税署,掌理全国所得税、过分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税及契税事宜.设正、副署长各1人,秘书2人,下设6科。第一科:掌理所得税、过分利得税事宜。第二科:掌理遗产税、印花税事宜。第三科:掌理营业税事宜.第四科掌理契税事宜。第五科:掌理土地税事宜.第六科:掌理该署总务.
1946年7月,该署调整了内部机构,将原来的6科缩编为4科。原掌契税、土地税之第四、五两科撤销,其业务划归地方财政司办理。更动后备科职能如下:
第一科。仍掌所得税、过分利得税事宜.
第二科:掌遗产税事宜,兼办特种营业税、交易所税之筹备及营业税移交未完事宜。
第三科:掌理印花税事宜。
第四科:掌理总务事项。
此外还设有秘书、视察、会计、统计、人事5室,分掌有关事宜;设审核委员会,主管审核纳税人争议及办理诉愿事项。
1948年7月21日,该署与税务署合并,成立国税署。
(杨璐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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