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政部缉私署

          

  财政部为统一全国缉私事宜,于1940年1月成立缉私处,1942年8月改组为缉私署。均直隶于财政部。

  缉私处成立初期,仅办理盐务缉私。盐务署所辖各缉私局、缉私队均归该处统率、监督、训练、调遣。同年10月,扩大为办理全国缉私事宜,财政部所属各缉私机关、税警,统由该处监督、指挥、训练、调遣。

  缉私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下设5科。其职掌如下:

  编练科:掌理缉私队警之征募、训练、编制、整理、补充。

  查缉科:掌理缉私队警之调遣、分配及一切查缉事项。

  司法科;掌理走私案件之审核处理。

  经理科:掌理饷项、粮秣、器械、服装等之置备、发放;缉私队警之点验及预算、计算之造报、审核事项。

  总务科:掌理典守印信;处理文书;撰核各种章则;编制卷册、报告,所属人员任免、考绩、赏恤以及出纳、庶务等事项。

  此外,还设有秘书、督察、专员各若干人,分掌综核文稿、督察

  督导、撰拟章则与一切设计事项。

  缉私处还于各省设缉私分处或办事处,分掌指定区域之缉私业务。

  1942年8月,缉私处改组为缉私署,掌管缉私团队,拟定缉私章则,搜集缉私情报,调查缉私案件。设署长1人,承财政部长之命,办理全国缉私事宜;副署长2人,协助署长处理事务。下设编练、查缉、侦讯、经理、总务、医务6处及会计、统计、秘书、督察、专员各室。各处、室职掌如下:

  编练处:掌理缉私团队之指挥、调遣、配备、布置;编制、整理、训练、校阅;补充、考核、登记以及政训诸事宜。

  查缉处:掌理缉私章则、方案之拟订;走私情报之搜集、审核、调查;走私及缉私团队员兵违法舞弊案件之查缉;缉私案件之指导等事宜。

  侦讯处:掌理缉私团队员兵违法舞弊案件之惩戒、审核;走私案件之侦讯、移送、核示。该处并设有待质室及看守所。

  经理处:掌理缉私团队各项给与之拟订、颁发;经费之筹划、颁发、分配、出纳;粮秣、被服、械弹、器材之经理;军需监查、点放、稽核。为办理粮秣、服装、械弹、器材之保管事宜,该处设置有仓库和修械所。

  总务处:掌理印信典守;文书收发、缮校及档案保管;人事异动、考绩、奖惩及铨叙、抚恤;电讯设计、配置、管理、监督及联络;庶务、交际、警卫、交通等事宜。

  医务处:掌理该署及缉私团队之医务;所需药品、器材之购置、分配;缉私团队卫生之改进、考察;医务人员之任用、考核事宜。

  会计、统计两室,分掌会计、岁计、统计事宜。

  秘书室:承署长之命办理机要文牍,综核稿件及交办事项。

  督察室:设督察长1人,办理有关缉私事务之督导,缉私员兵之考勤训练及案件之交查事务。

  专员室:负责撰拟、审核法制、规章及设计事务。

  为应付各省走私情况之实际需要,改制后,原有各省缉私分处或办事处均改称缉私处。

  1945年1月,行政院以缉私署完成统一缉私后,各征税机关仍须继续检查,而查缉盐税,也另设有场警就地缉私,形成查缉机关过多,商民引以为病,乃决定裁撒缉私署.所有货物之缉私检查交出海关办理,盐场缉私另设场警队,隶属于盐务机关,专司护场及查缉私盐。

  (杨 璐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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