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外汇管理委员会

          

  1941年8月,行政院为统筹管理外汇事宜,将财政部钱币司、外汇审核委员会和贸易委员会等单位分掌的外汇管理事宜予以集中,设立了统一管理外汇的行政机关——外汇管理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

  该会设委员长1人,常务委员5人,委员11-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2人;专员、稽核、编译各若干人;会内设4处并分组办事,各处职掌如下:

  第一处:掌理申请购买外汇之审核;国内资金外移之管制;华侨汇款回国之督导;国内外汇市场之管制及收集金银元之筹划、督促等事项。

  第二处:掌理出口货物结汇之处理及国外借款用途之支配等事项。

  第三处:掌理国外封存资金之处理事项。

  第四处:掌理该会文书、印信、人事、会计、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处事项。

  专员、稽核、编译分掌外汇问题之研究,业务之审核及有关外汇文件之译述事项。

  1942年4月,该会内部机构重新划分为以下各处室:

  秘书室:掌理该会文书、人事、会计、庶务及不属于第一、第二两处事项。

  第一处:掌理申请购买外汇之审核;国外封存资金及购料借款之处理;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之处理及外汇市场之控制等事项。

  第二处:掌理出口货物结汇之处理;华侨汇款之督导及收集金银之筹划、督促等事项。

  1943年11月,平准基金委员会裁撤,其业务并入外汇管理委员会,该会遂改隶于财政部。设委员长1人,由财政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5-7人;另设主任秘书1人,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会内设4处及秘书、专员、会计3室。

  第一处:掌理政府机关、事业机关申请购买外汇之审核;国外封存资金之处理等事项。

  第二处:掌理出口货物结汇之处理;华侨汇款之督导;收集金银之筹划、督促等事项。

  第三处:掌理商号及私人申请购买外汇之审核;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之处理;外汇市场之控制等事项。

  第四处:掌理该会文书、人事、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处室事项。

  秘书室:掌理机要及交办事项。

  专员室:掌理外汇管理问题之研究,业务之审核及有关外汇文件之译述等事项。

  会计室;掌理会计及主计处规定各事项。

  1945年4月,外汇管理委员会结束。该会原办关于华侨汇款督导、国外封存资金之处理、金银之管理、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查核等事项仍由财政部办理;其他关于申请购买外汇之审核、出口货物结汇之处理、外汇市场之控制及管理外汇之调查、研究等事项则移交中央银行办理。

  (任 荣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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