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民政府的国家银行,于1928年11月1日正式成立,总行设于上海。1937年“七七”事变后由沪迁宁,继迁武汉,1938年8月迁重庆,1946年9月迁回上海。

  国民政府授予中央银行发行兑换券,铸造及发行国币,经理国库及国外公债之特权。

  中央银行的组织分为立法、监察、行政三个方面:

  理事会掌立法之权。由国民政府特派理事9人组成,并于理事中指定5人为常务理事。凡业务方针、发行数量、预决算之审定,准备金之集中、资本之增加及分支行之设废等,均由理事会议决,交总裁执行。

  监事会司监察之职。由国民政府特派监事7人组成。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互选1人充任。凡全行帐目之稽核、准备金之检查、预决算之审核,都由监事会负责。

  总裁负行政之责。总裁为理事会主席,代表全行并执行理事会议决之一切事件。又设副总裁1人,辅佐总裁处理全行事务。

  总裁、副总裁之下,设业务、发行2局,秘书、稽核2处。1932年8月16日,从业务局中析出汇兑业务,成立汇兑局。1934年1月1日,将汇兑局并入业务局,而将原设之业务局国库科改为国库局。1933年8月1日,又于秘书、稽核2处之外,增设经济研究处。各局处之组织及职掌如下:

  1.业务局;置总经理1人,下分文书、会计、存款、放款、贴现、汇兑、出纳、保管8科。

  文书科:掌理该局文电、规章、合同、契约之拟撰;典守印章;整理及保管卷宗;对行员考勤、请假、进退、升调、奖惩进行管理等事项。

  会计科:掌理该局主要帐簿;各科帐表之查核;决算之编制等会计事项。

  存款科:掌理各种存款之收受;各银行法定准备金之保管;本票期票之发行;政府机关委托之税捐代收;存款上补助帐簿之登记及其他存款事项。

  放款科:掌理各种放款;放款上补助帐簿之登记;国内市面和信用调查及其他放款事项。

  贴现科:掌理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国库证券、公债息票和国内银行承兑票及商业票据之重贴现;国内银行即期汇票、支票之买卖及其他贴现事项。

  汇兑科:掌理国内外汇款;解付各分行汇入汇款;国内外委托代理收解;国外支付汇票及关金之买卖;各国货币及生金银之买卖运输;政府发行之外币证券及商业票据之买卖;国外市面及信用调

  查报告,汇款上补助帐簿之登记及其他汇兑事项。

  出纳科:掌理生金银及各种货币之出纳保管;本位辅币及人民请求代铸本位币之经理发行;杂色银料及废币收兑、提炼;各种票据之保管及收解;关金及外币之兑换;生金银之运输;出纳上补助帐簿之登记及其他出纳事项。

  保管科:掌理该局各种资产、抵押品、各种旧帐簿表单、一切重要契据、合同之保存及其他保管、代理保管事项。

  2.国库局;分文书、会计、岁入、岁出、债券、保管6科。

  文书科、会计科分别掌理该局文书、会计事项。

  岁入科;掌理经收国家一切税款收入及其他各项库款收入;各种基金存款之收入;政府各种借款之收入转帐;会计年度结束后备普通经费存款各户之剩余收入;复核各分支库及各委托代理机关经收库款表报及其他库款收入事项。

  岁出科:掌理库款之拨存各普通经费存款及各特种基金存款帐户;库款直接支付;各特种基金存款之支付;复核各分支库及各委托代理机关库款之拨存及直支表报;其他库款经付事项。

  债券科:掌理政府内外债券之承募、发行、收付、调拨、还本付息;委托经理其他公债还本付息;各种债券本息票之调换;债券到期本息基金之收存备付及调拨等债券事项。

  保管科。掌理政府发行内外债之保管;政府各机关财产之重要契据、契约及票据、证券之保管;政府各机关中签债券、到期息票及其本息款之收付;其他保管事项。

  3.发行局:分文书、会计、券务、出纳4科。

  文书科、会计科分别掌理该局文书、会计事项。

  券务科:掌理该局兑换券之收付、保管及逐日整理、订印、监印、销毁、运送之手续;兑换券发行状况之调查,以及兑换券上所用各种印章、图记之经营等有关券务事项。

  出纳科:掌理现金准备之收付及保管;该局各种票据之保管及收解;运送现金之手续;兑换券之收付及暗记之分析;兑换券之兑

  现及现兑等出纳事项。

  4.稽核处:分文书、核算、统计3科。

  文书科:掌理该局文书事项。

  核算科:掌理该行会计规划及一切帐务之审核等有关会计稽核事项。

  统计科:掌理该行各项统计、营业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各种调查事项。

  5.秘书处:分机要、文书、事务、储备4科。

  机要科:掌理典守印信;机要文件、函电之拟撰及译缮;命令之拟撰及通告,机要卷宗之整理、保管及其他机要事项。

  文书科:掌理该行文电之收发、拟撰及译缮;行员人事管理等事项。

  事务科:掌理总行开支预算之拟编;房地产之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之庶务事项。

  储备科:掌理全行帐表、书类、文具之保管、发送及其他物料之保管事项。

  6.经济研究处:设专门委员会(分农业、工业、商业、金融4组)及总务、编译2科。对国内外农业、工业、商业、金融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中央银行协助发展之研究报告。

  1935年5月,中央银行理事由9人增至15人,并指派其中7人为常务理事;副总裁增至2人;监事则仍为7人。取消支行名义,一律改为分行,视各地业务之繁简,分为一、二、三等,斟酌设置。总行内部组织,总裁之下,仍设业务、发行、国库3局,秘书、稽核、经济研究3处,各局之总经理改称局长。

  同年8月,中央银行特拨资本一千万元呈准国民政府设立中央信托局,专办购料、储蓄、保险诸事宜。该局会计独立。1947年5月中央信托局改由国民政府设置。

  1942年国家行局实行专业化后,中央银行独占发行通货之特权,以其全力调节金融。此外,还办理外汇审核、经理黄金买卖、检

  查金融机构等,其地位日渐增高,形成全国金融之中枢。1945年修订中央银行法,确立了国家银行制度。

  1935年以后,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变化较大:

  1938年3月,为防止敌伪套汇暨供给正当用途,财政部公布《购买外汇请核办法》,责成中央银行成立外汇审核处,办理进口货需用外汇,及私人与其他需用外汇之审核事项。1939年7月该处撤销,经管事宜由财政部外汇审核委员会继续办理。

  1938年4月,在汉口组织撤退行处联合办公处,办理各行处结束事宜,同年8月该处也随迁重庆。

  1939年9月,西迁行处及员工剧增,随即设人事处,掌理全体行员考核、甄训事项。

  1940年12月,因各地税收事务较繁,故设立收税处,1943年12月又将收税处对外名称改为国税处。

  1942年1月,中央银行受财政部委托特设县乡银行业务督导处,监督指导全国县乡银行之业务。1945年3月,财政部各区银行监理官办公处撤销,财政部授权中央银行检查除重庆区(仍由部直接派员办理)外之各省地方银行、各地商业银行,暨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合作金库等)之业务。县银行业务之监督管理,则授权各省财政厅执行。1945年6月,中央银行县乡银行业务督导处改组为金融机构业务检查处。1946年9月并入稽核处。

  1942年11月,增设行务设计指导委员会,1943年7月改组为设计考核委员会,1946年7月撤销。

  1943年11月29日,又增设医务处。

  1944年6月将秘书处之总务部分划出,设立总务处。

  同年7月1日,又依主计法规定设立会计处。

  1945年8月1日,中央银行紧缩机构,撤销医务、总务2处,将其业务归并秘书处办理。

  1945年6月,中央银行受财政部委托,特设外汇审核委员会,办理申请购买外汇之审核,出口物货结汇之处理,外汇市场之控

  制,管理外汇之调查研究等事项。1946年3月该会撤销,另设外汇审核处。1947年4月该处结束,其外汇审核事宜归并业务局办理。同年6月增设非进口货外汇审核委员会。8月增设外汇平准基金委员会,调节外汇供需。为从严审核外汇,1948年6月又复设外汇审核委员会。同年8月外汇平准基金委员会撤销,10月非进口货外汇审核委员会撤销。

  1948年7月,为审议本行有关物资之处理,成立物资财务委员会。

  1949年4月,该行总行除设理事会、监事会外,于总裁、副总裁之下设业务、发行、国库3局,秘书、人事、稽核、会计、经济研究5处及外汇审核委员会、贴放委员会、设计委员会、物资财务委员会。

  (孙安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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