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部

          

  经济部于1938年1月成立,由原实业部、建设委员会及全国经济委员会之水利部分及军事委员会第三部、第四部合并改组而成,隶属于行政院,职掌全国经济行政事务。1948年5月,改称工商部,1949年3月,工商部和农林、水利两部及资源委员会合并,仍称经济部。

  经济部设部长1人,综理该部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部内设参事、秘书、技术3厅,总务、农林、矿业、工业、商业、水利6司。各厅、司职掌如下:

  参事厅:设参事4-6人,掌撰拟审核法案命令及计划方案。

  秘书厅:设秘书6-10人,掌审核文稿、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技术厅:设技监2人、技正等若干人,办理技术事务。

  总务司:下设3科,分掌文书收发、分配,撰拟、保存;部令公布;印信典守;人事、经费、庶务及出版物编辑刊行。

  农林司:下设5科,分掌关于农、林、蚕、桑、棉、渔、牧等之试验、检查、保护、奖进及推广;农田林区之整理、改良及保护;农业灾害之研究预防;农、林、渔、牧等团体之登记及监督;荒山荒地之测量垦殖;农业建设之设计;狩猎管理;合作事业监督、指导及推广;农业经济之调查及设计等事项。

  矿业司:下设3科,分掌国营矿业之筹设管理;矿权之特许及撤销,矿业登记、保护、奖进、监督;矿区税征收;矿业争议之处理及矿警事项;矿业调查;矿区勘定及矿质分析;矿业用地;地质调查及矿冶研究等事项。

  工业司:下设4科,分掌国营工业之筹设管理;民营工业之保护、奖进、监督;制造品之徵集、试验及检定;工业专利及特许事项;国货证明及奖励I工业、工厂、工业技师登记及考核;工业标准、工业调查事项;度量衡制造、检定、推行;劳工团体登记及监督;劳工生活改良及保障;劳资合作之指导及劳资纠纷之调解;工人与工会间关系;劳工调查等事项。

  商业司:下设3科,分掌国营商业之筹设管理;民营商业之保护、奖励、监督、推广;商品陈列展览及商品检验;商号、商标、商业团体登记及监督;交易所、保险公司及特种营业之核准登记、监查;会计师登记、考核、监督;物价调节及出品销场;商约、商税研究,商埠商港经营;驻外商务官之指导监督及商业调查事项。

  水利司:下设3科,分掌水利工程设计、指导、审核;水道保护;水权处理;水道水文测绘;灌溉工程筹设、管理及水利调查等事项。

  1938年7月,增设会计处,置会计长1人,下设三科,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1939年1月成立统计室,原会计处第三科经办之统计事宜移归统计室接办。统计室的职掌为:制订统计册籍图表格式;推行、编制统一统计办法;统计材料之登记调查及整理汇编,统计报告之编纂。

  1940年5月,经济部组织法经第二次修正,内部机构设置变化如下:

  撤销农林、水利两司,原两司所掌事务及下属农林、水利机构分别划归新成立之农林部及行政院水利委员会掌理。增设管制司、电业司、企业司。三司职掌如下:

  管制司:下设3科,分掌关于资源、物品、动力、工矿事业之管理、统制;关于经济、技术人材之调整统制;经济事业经营标准之核定;物价调节;商约商税研究等事项。

  电业司:下设2科,分掌国营电气事业之筹设管理;民营电气事业之保护、奖进、监督;电气事业注册事项;电力供给之调整、设

  计、分配;水力发电之调查推进;电力、电气、电热器材之检定事项。

  企业司:1940年7月设立2科,分掌投资经营事业之筹设、计划审核、指导监督;业务报告、收支账目、会计报告之审查;投资经营事业部派理、董事,监察人及主持人员之考核;投资经营事业资产登记及处理办法审查;投资经营事业重要变更之研究考核。

  1940年10月,经济部工业司原职掌之劳工行政部分移交社会部劳动局。

  1941年4月,经济部在总务司下增设第四科办理人事工作。

  1942年3月,统计室改为处,设统计长1人,下设3科,分掌工、矿、电、企业统计,商业、物价、物资管理统计,人事、财务统计及统计处人事、文书、事务、会计等事项。

  1944年1月,经济部成立人事室,设主任1人,下分2股办事。总务司原掌人事业务划归人事室办理。

  至此,经济部内部机构设置计有参事、秘书、技术3厅,总务、管制、矿业、工业、电业、商业、企业8司,会计、统计2处及人事室。

  1945年抗战胜利后,经济部内部机构设置和职掌有如下变化:

  1.撤销企业司。1946年5月,资源委员会改隶行政院,经营事业减少,企业司事务较简,故撤销该司,所余合作事业管理另设委员会专管。

  2.新设国际贸易司。抗战胜利后,因国际贸易事务渐繁,并接收财政部贸易委员会,故设国际贸易司,接办商业司职掌的国际贸易事项。该司设3科,分掌全国进出口贸易之统筹;民营进出口贸易之保护、奖进、监督;进出口品类之拟定、介绍、证明;进出口商品检验;驻外商务官之指导监督;国际商务会议、国际商品展览会及互派商业团体事项;国际贸易之争议及其处理;贸易政策、商约、进出口税则及外汇之研究建议;国内外商情及国际贸易法规之调查研究,在华外商之调查及其有关事项。

  3.管制司。因原有职掌与其他机构重复交叉,故调整为:经济

  ?事业之配合事项;物资管制、产销救助及供应物资之统筹分配;物价调节及研究;特定事业(指管制中的纺织、燃料)之督导及管制。

  4.因资源委员会改隶于行政院,专掌国营重要工、矿、电事业之筹设管理与经营,故工、矿、电业各司原职掌的工、矿、电事业事项分别改为关于国营、民营工、矿、电事业之配合事项。

  1948年5月,经济部改称工商部,职掌全国工、矿、电、商行政事宜。部内机构一仍旧制,各厅、司、处、室职掌也大体沿用原经济部的规定,只是工业司增加工业改进与工业贷款事项,矿业司增加矿业贷款审核事项,电业司增加电业事业资金、电价核定事项。

  1949年3月,工商、农林、水利3部与资源委员会合并成立经济部,“管理全国经济行政和经济建设”。部内设秘书、参事、技术3

  厅,工业、矿业、商业、总务4司,会计、统计2处,人事室和农林、水利两署。原电业司并入工业司,国际贸易司并入商业司,管制司撤销。农林、水利两署既管理所有农林、水利机构f又是经济部内部组织之一部分,办理有关农林、水利行政事务。1949年7月,农林、水利两署改为农林、水利两司,成为经济部内部机构,职掌农林、水利行政事务。。

  经济部部内还先后设有设计考核委员会,诉愿审理委员会、技师审查委员会、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国货审查委员会、会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等20多个委员会。

  经济部的附属机关先后设置有:农本局,合作事业管理局,地质调查所,工矿调整处,矿冶研究所,燃料管理处,采金局,全国度量衡局,商标局,各商品检验局,平价物品购销处,水泥管理委员会,钢铁管理委员会i驻美商务参事处(1948年又设驻英、驻菲商务参事处),技工训练处,日用必须品管理处,专用无线电台,各工商督(辅)导处,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全国花纱布管理委员会),上海区和河北平津区燃料管理委员会,中央标准局,上海、天津交易所监理员办公处以及各农林、水利等机构。

  (邵 玲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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