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全国经济委员会设立公路处,1938年1月移归交通部,改组为公路总管理处,其职掌为: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全国公路。设处长1人,秉承交通部部长、次长之命综理处务。处内设总务、工务、业务、机务4科。其职掌如下:
总务科:掌理文书收发、撰拟、保存;编制调查统计报告;典守印信;人事及会计、出纳、庶务等事项。
工务科:掌理拟定、审核公路建设计划、工程标准、工程法规及工程设计、实施、养护等工务事项;公路建设应需经费之核计。
业务科;掌理公路车务营业之规划、管理;公路联运事业之统筹及管制;公营公路运输机关及私营汽车公司之立案开业、监督考查;拟定运输法规;其他有关公路营业及交通管理等事项。
机务科:掌理公路车辆与配件之统制、管理、养护;材料购储分配;公路车辆之制造、统筹推广;机务设备应需经费之核计等有关公路运输机务事项。 ’
1939年8月,交通部将公路总管理处所掌公路运输业务划
出,另组公路运输总局。公路总管理处的职掌改为;规划、建设、管理全国公路并指挥监督各公路管理处。处内设秘书、人事、督察、计划4室及总务、监理、工程、桥渡4科。
秘书室:办理机要,审核文稿及其他交办事项。
人事室:掌理该处及所属机构人事事宜。
计划室:掌理调查研究及公路设施技术事宜。
督察室;掌理公路工程之统筹规划、考核和督造事宜。
总务科:掌理文书、印信;该处及所属机关事业专款之计核及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科之事项。
监理科:掌理公路交通行政之管理及其法规之拟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与技工之考验、登记、给照、检查;公路省营及私营汽车运输机关之立案开业与监督考核;公路警卫安全之监督。
工程科:与原工务科职掌相同。
桥渡科:掌理公路桥渡之计划、工程实施、养护、经费核计等有关公路桥渡工务事项。
公路运输总局,直隶交通部,统筹办理各省公路干道或特约运输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各运输局。设局长1人,承交通部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下设业务、厂务、材料3组及秘书、会计2室。
业务组:掌理所属各公路车辆调度、营业计划与通讯设备、站务等之统筹规划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
厂务组:掌理所属各公路车辆使用及修车厂、所设施之考核;行车消耗之稽核;汽车服务站设置及其他有关事项。
材料组:掌理所属各公路车辆燃料、轮胎等器材之采购、储转、收发及稽核等事项。
秘书室:掌理文书、人事、经费出纳、警卫等事项。
会计室:掌理会计及统计事项。
1940年2月,厂务、材料二组合并为技术组,6月又设车辆调度室。其后该局又进行改组,设业务、技术、材料、总务4组,秘书、
人事、会计、车辆管制4室及联运稽核处。
公路总管理处和公路运输总局于1941年10月并入军事委员会运输统制局,1942年运输统制局撤销,所有公路机构仍隶属于交通部。1943年3月交通部组设公路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公路运输、工程及其有关业务,直隶于交通部。
公路总局设局长1人,综理局务,并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2人,辅助局长处理局务。局内设有总务、工务、监理、运务、材料、财务、会计7处,秘书、参事、警稽、医务4室。其职掌如下:
总务处:掌理文件编拟、收发、保管;典守印信;财产、物品登记保管;该局与所属机关人事等事项。
工务处:掌理公路设计建筑、保养修理及器材发配与桥渡等事项。
监理处:掌理公路交通行政与公路运输机构之监督指导;车辆牌照、路线执照及驾驶入、技工登记给照;运量观测及行车安全等事项。
运务处:掌理公路车辆调度、修理;行车训练、考核;物资储藏、接转;公路通讯设备及其他运输业务事项。
材料处:掌理公路运输工具材料配制储备;仓库设备、燃料化验及材料采购等公路器材事项。
财务处;掌理经费支配、调剂;款项收支、保管;财产、契据登记保管等财务事项。
会计处: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秘书室:办理机要文电及长官交办事宜。
警稽室:掌理公路保护、警卫及检验、稽核之联系。
参事室:设参事4-6人,撰拟、审核总局一切规章及有关法律之文件。
医务室:掌理公路医务、卫生及救护旅客。
1944年11月增设人事处,办理该局及所属机构人事业务。
此外,该局还设有技正、技士、督察工程师、视察,办理技术业
务与视察事宜。又设有设计考核、甄选、国际运输、商车指导、炼油研究五委员会。
1945年1月,公路总局又与西南进口物资督运委员会、驿运总管理处合组为军委会战时运输管理局。同年底,该局撤销。
1946年1月1日交通部重新成立公路总局,仍沿用1943年的组织法,但监理、财务2处暂不设置,其业务由运务、总务、会计3处分别兼办。同年10月30日由行政院令准恢复监理处。其后又先后成立统计、技术等室。
1946年12月,公路总局子局长、副局长之下设:会计、总务、工务、运务、材料、监理6处,统计、秘书、技术、人事、警稽5室及设计考核委员会。此后,该局组织无大变化。
公路总局下属机构:1943年有各公路运输局、工务局、工程处、管理局、监理所、车辆调配所、汽车配件库等。1946年以后,则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区,每区各设一公路工程管理局,管理辖区境内国道工务与交通管理。并设立十个直辖运输处,办理公路运输。此外,还有机械筑路工程总队、筑路机械管训处、汽车器材总库、平津汽车修配总厂、电讯总台等。
(尹承瑜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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