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局于1947年1月20日成立,直隶于交通部。其职能为统一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民用航空事业。设局长1人,负责综理全局事务并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2人,辅助局长处理局务。局内设秘书、业务、航路、场站、安全5处与人事、会计2室。其职掌如下;
秘书处:掌理总务、秘书事务及与各国民用航空业之联络事
项。
业务处:掌理航空事业的计划、研究、考核;航空运输业经营、管理、督导;航空器材及设备的修造等事项。
航路处:掌理航路工程与设备的设计、修建、养护;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气象设备和电讯设备的建设;编制航路图籍等事项。
站场处:掌理站场的选勘、测绘、设计、修建、养护和管理等事项。
安全处:掌理民用航空安全之研究;飞行失事的调查处理;订定民用航空人员及航空器技术标准和医务等事项。
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人事室:掌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任用与管理等人事事项。
此外,还设有总飞机师、顾问、专门委员、专员等。
民用航空局附属机构有各民用航空站、技术人员训练所及上海办事处、上海器材总库和专用电讯总台。1948年5月该局还与美国陈纳德等合组“民用航空局直辖空运总队”。
(尹承瑜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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