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赈济委员会

          

  1938年2月,国防最高委员会第45次会议上,于右任提议设立社会救济部,或将赈务委员会改组为社会救济委员会,专管全国社会救济行政事宜。是年3月,行政院会议议决将赈务委员会主管各事项、内政部主管的赈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项、行政院难民救济总会所办事项归并,设立专管机关,定名为赈济委员会,隶属于行政院。4月27日,赈济委员会正式成立,赈务委员会同时结束。

  赈济委员会管理全国赈济行政事务。设委员7-11人,由国民政府任命,常务委员3-5人;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由国民政府就委员中指定。会内设3处,其职掌如下:

  第一处:掌收发、缮校及撰拟文电;典守印信;开会记录及编制议事日程;整理及保管档案;人事任免及一般行政事务。

  第二处:掌指导、监督救灾机关;救护、管理灾民;募集、保管及分配赈款;审核勘报灾欠;设计防灾备荒;调查各种灾情及其他应行考察事项。

  第三处:掌指导、监督慈善机关;救济残废老弱;扶助贫民;教养游民及其他有关社会救济事项。

  此外,还设有会计室和统计室,分掌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1938年12月,该会修正组织法,会内各处职掌稍有增加。第一处增加公布会令;第二处增加灾(难)民的救护、运送、收容、给养,组织训练、移殖配置及职业介绍;举办及补助灾(难)民生产事业;举办或补助急赈、工赈、平粜。第三处增加孤苦及被灾难儿童教养;训练游民技能;补助贫病医疗;奖励慈善事业。

  1940年8月,原第三处的一部分职掌划归社会部社会福利司。是年12月11日,修正该会组织法,会内增设秘书、参事2室,各处室职掌调整如下:

  秘书室:掌理机要文电、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参事室:掌撰拟、审核该会主管的法案、命令。

  第一处:设文书、人事、出纳、庶务4科,分掌一般行政事务。

  第二处:设3科,分掌灾(难)民的救护、运送、收容、给养;举办及补助紧急工赈、农赈;灾(难)民的组训配置及职业介绍;调查、勘报灾难及其他考察事项;指导、监督救济灾难机关和团体以及其他灾难急赈事项。

  第三处:设3科,分掌举办及补助灾(难)民生产事业;灾(难)民小本贷款;教养灾难儿童;灾(难)民的施诊、施药及其他灾难事项。

  会计处、统计室,分掌该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赈济委员会下辖有赈抚工作总队(各分队)、卫生所、各运送配置难民总站、各地空袭紧急救济联合办事处、各地难民组训委员会、各地小本贷款处、各儿童教养院(所)、各赈济工厂、各施诊所、难民技工训练班及各省市赈济会、各地救济区。

  1945年11月,赈济委员会撤销,其业务全部归并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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