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11月,44个联合国家的代表在美国签订联合国救济善后公约。不久,成立了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以下简称“联总”)。其目的是:“救济在联合国控制下之任何地区内之战争受难者。”根据公约,为履行中国对联总的义务,同时也为办理战后善后救济工作,次年12月18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在行政院下设立救济善后督办总署。不久,更名为善后救济总署。
1945年1月1日,善后救济总署』以下简称“行总”)正式成立,直属于行政院。负责办理战后收复区善后救济事宜,凡属战灾救济性质的,由该署直接办理;凡属善后建设性质的,大部分由该署会同有关部会合作办理。
该署设署长1人,综理全署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署长2人,辅助署长处理事务。参事3-5人,秘书7-9人。1946年2月,特增设执行长、副执行长各1人,襄助署长办理业务。署内设储运、分配、财务及赈恤4厅为办理业务的单位;调查、编译、总务、会计4处为办理一般事务的行政单位。各厅处具体职掌如下:
储运厅:设第一组、第二组及驻京办事处,分掌救济物资的点收、仓储保管、运输及其他善后救济物资的经理事项。
分配厅:设3组及技术室,分掌救济器材的贷放;民用救济物资的散放、配售及其他救济物资的分配事项。
财务厅:设业务组、财务组,分掌财务的筹划、运用;财务报告的稽核、编制;财务票据的处理、保管及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赈恤厅;设4组和秘书室,分掌难民的遣送、复业、福利、工赈及其他有关赈恤事项。
调查处:设3组,分掌调查流离的人民和战区社会情形;工商
业的损害;泛滥区域灾情及其他善后救济的调查事项。
编译处:设5组,分掌编译善后救济法规、报告、参考材料、出版物及有关图书管理事项。
总务处:设5科,分掌收发、分配、撰拟、保存文件;公布署令;典守印信;该署经费的预决算和出纳;稽核直辖机关的经费;保管该署财产和物品;办理该署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厅、处事项。
会计处: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人事室: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行总还设有设计考核委员会,负责编拟计划草案,考核业务情况。卫生业务委员会,办理紧急医疗救济及善后卫生业务。
行总的下辖机构有:
各地救济分署:行总在受战争损害较重地区设置善后救济分署,办理一省市或一省市以上地区的善后救济事宜,计设有上海、苏宁、浙闽(后分为浙江分署和福建办事处)、台湾、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鲁青、冀热平津、晋绥察、东北、广东、广西、河南等15个分署和烟台、滇西办事处。
储运机构:有上海、天津、青岛、九龙、汉口、大连储运局和广州储运处以及昆明、贵阳储运站,办理联总运华物资的接收、分发。
还有1946年1月成立的公路运输大队,2月成立的水运大队和7/8月间成立的空运大队。
难民疏送站:计有重庆(1946年2月至次年5月)、贵阳(1946年4月至次年2月)、昆明(1946年3月至次年1月)、西安(1947年5月至9月)各疏送站及上海难民接运站(1947年6月至10月)。
机具装配厂:1946年6月设立,直属于行总,由储运厅监督指挥。负责联总运华物资中重型机器的重行装配。
渔业管理处:1946年5月与农林部合作组设。负责对渔业物资的使用及分配。
豫皖苏泛区农业机械化设计委员会:1946年11月成立。
1947年12月,因联总额定运华物资已运达并经行总分配,所有业务大体告一段落。行政院乃令行总于月底结束,并规定行总的救济业务交社会部办理,善后业务则移交新成立的善后事业委员会办理。在此之前,各地分署已于同年11月底全部结束。
(喻春生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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