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成立于1927年11月,隶属于国民政府。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后,改隶于司法院。该院为全国终审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诉

  讼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综理院务,但不得指挥审判。

  最高法院设民事庭和刑事庭作为审判机构,初设民事2庭,刑事1庭。1937年抗战前夕,增至民事5庭,刑事11庭,共16庭。1938年11月迁渝后,紧缩为8庭。每庭置推事5人,其中1人为庭长,负责监督该庭事务及分配案件。各庭之审判实行合议制,合议审判以庭长为审判长,庭长因故出缺,由该庭资深推事兼代。民、刑庭配设书记科,置书记官若干人,受庭长、推事之指挥、监督,掌理收受、分配、发送案件及文件;出庭及会议记录;撰拟稿件;摘录裁判要旨及汇集法律解释;管理图书、档案;编制收案、结案表。

  1938年1月,成立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以上海第一第二两特区法院管理区域为该分庭管辖区域,受理各该区域内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诉或抗告之事件。1941年12月,日军强占租界,该分庭奉令内迁,移驻福建高等法院所在地(福建永安),改称最高法院浙赣闽分庭,以浙江、江西、福建3省为其管辖区域。1943年6月12日,最高法院又设置湘粤分庭(湖南桂阳)。抗战胜利后,最高法院分庭结束。

  最高法院设书记厅,置书记官长1人,承院长命令处理书记厅及院内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书记厅书记官,对于各庭书记官也有监督及考核之责。书记厅下设文书、事务2科,掌理典守印信、撰拟稿件;管理图书、档案;职员铨叙、奖惩;整理会议记录;编辑关于判例之附属文件;出纳款项;发售印纸、征收诉讼费用。

  1948年8月,书记厅增设刑事、民事2科。按刑事、民事之别,分别掌理:诉讼文卷之点收、编订;诉讼案件之总登、程序之初审查;诉讼进行中之文稿撰拟;卷证保管;诉讼案件分配各庭裁判之编号。

  (孙 武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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