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成立之初,配设检察官办公处。1928年10月,最高法院修正组织法,改检察官办公处为检察署。12月,最高法院检察署正式成立,该署不属于最高法院,而是作为最高法院的对应机关,隶属于司法行政部。其职责是负责全国检察事务的指挥、监督执行及提出非常上诉事项。
最高法院检察署设检察长1人,综理署务,监督属员与所属机关应办事项,指挥全国检察事务。署内设检察官若干人,人数无定,视事之繁简而设。检察官实施侦查(包括检举犯罪、拘提被告、羁押、搜索、扣押等事项)、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办理第二审、第三审上诉案件、非常上诉案件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凡向最高法院上诉案件,先由检察官添具意见,转达最高法院审判。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有指挥司法警察官之权。检察官任职条件与最高法院推事相同。
最高法院检察署设书记厅,以书记官长和书记官组织之。书记官长承检察长之命,指挥监督书记厅事务,并受理该署行政事务。书记厅最初分设4科:
记录科:办理该署录供编案事项。
文书科:拟缮该署行政文件。
统计科:依统计法令编制月报、导报等各种统计表。
会计科:办理该署收入、支出、预决算及庶务。
1936年9月,增设会计室,掌会计、岁计、统计事项。书记厅下设4科:
第一科:整理、编订案卷及证件;制作笔录及会议记录;撰拟、调查及送达各稿件;办理检察官交办事项。
第二科:收受、分配、发送案件及文件;编制查案簿以备查询;辑录有关现行各法令及各省法院辖区文书送达期限表;编制收案、结案表及其他各种表件。
第三科:典守署印;收发文件,撰拟行政文稿,缮写文件;登记职员任免、铨叙、请假、奖惩事项;保管案卷、图书、文件。
第四科:出纳款项;发售状纸、印纸;征收抄录费用;保管特别文件、物品;办理庶务。
(孙 武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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