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成立于1933年6月,隶属于司法院,掌理全国行政诉讼审判事务。该院设院长1人,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并兼任评事和庭长。

  行政法院的审判机构为第一庭和第二庭。每庭设庭长1人,除由院长兼任者外,另一人在评事中遴选。庭长监督各该庭事务。每庭置评事5人,掌审判事务。庭长为审判长,庭长因故不能到庭,以资深评事兼代。各庭设有书记官室,1936年以后改称书记官科,掌理记录、收发案件等审判辅助性事务。书记官科(室).设主任1人,由院长遴选荐任书记官充任,承庭长、评事之指挥监督,掌理并分配该科(室)事务。

  行政法院的行政机构为书记厅,设书记官长1人。厅内初分总务、文书、会计3股,分掌典守印信、收发、缮校文件;发售状纸;保管档案、图书;处理庶务事项;撰拟行政文件;编辑工作报告、统计;会议记录;出纳款项及编造预决算等。1936年7月,将原来的3股改为总务、文书2科,另设会计室、统计室。1943年5月,增设人事室,掌人事管理事项。1946年3月,增设编审科,掌理搜集、编审法

  规,保管图书、档案。

  除以上机构外,行政法院还因实际需要,先后设有行政法规研究委员会、判例编辑委员会、设计考核委员会、公务员服用国货委员会、新生活运动委员会等。

  (孙 武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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