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成立于1932年6月,直隶于司法院,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综理会务,监督属员;对于惩戒事件,得审查进行程序,但不得干涉惩戒。设委员11-17人,其中6-9人为专任委员,其余就现任最高法院庭长及推事中简派兼任,其中须有3-5人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充简任法官。
惩戒事件之审议,须有委员5人(后改为7人)出席才得进行,由委员长指定委员1人为主席。议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定之。凡议决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五种惩戒处分: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设书记厅掌行政事务,分设总务、文书、议事3科。
总务科:掌理典守印信;公款出纳;公物保管;图书汇集;员工福利卫生;勤工管理训练;庶务;拟编概预算之准备及统计资料之搜集。
文书科:掌理文电撰拟、收发、登记;卷宗编管;业务检讨会、学术会议、国民月会、组长会议记录;编制工作报告;缮校文件;编辑特刊。
议事科:掌理惩戒程序进行事项;通知分配惩戒案件;通知配受委员;通知开会;会议记录;议决书核对正本;编制办案手册;搜集惩戒统计资料。
此外,该会还设有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分掌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管理事项。
(孙 武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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