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公布考试院组织法,并开始筹建考试院,1930年1月6日正式成立。
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国家机关人员之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宜。具体业务分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两机关办理。
该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1943年以前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1947年改由国民政府主席选任。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院内设秘书、参事两处,其职掌如下:
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秘书6-10人。下设总务、文书、调查3科,分掌该院文书收发、编制、保管;文件分配、撰拟及翻译;典守印信;会计及庶务等事项。
参事处:置参事4-6人,掌理撰拟、审核关于考选及铨叙之法律、命令事宜。
1936年10月,该院增设会计、统计两室,分别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1941年8月,设秘书长1人,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秘书处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6-10人。
1943年1月,增设人事处,下分审核、训练、辅导3科,办理该
院人事管理事宜。
“行宪”后之考试院于1948年5月成立。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19人,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任期6年。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职务。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考试院设考试院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组成,统筹有关考试事项。院长为考试院会议主席。
考试院下仍设考选部(由考选委员会改称)及铨叙部。
院内仍设秘书长1人,下设秘书、参事2处及人事、会计、统计3室。职掌仍旧。
考试院还设有法规委员会和设计考核委员会。
法规委员会主管拟订考铨法规,修纂本院事例,并审议院长交议或会、部长官建议及送审之法令。
设计考核委员会掌该院施政方针;年度计划之设计及工作进度成绩之考核;研究人事行政制度等事项。
1946年2月,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考铨处组织条例》规定,考试院设立了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陕西河南、河北山东、甘宁青10个考铨处,掌理各该省区内之考选、铨叙事宜,并分别受考选委员会及铨叙部之指挥监督。
(杨 璐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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