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法执行总监部于1937年9月成立,直隶于军事委员会。掌理军队纪律之维持与军法之执行。设总监1人,由军委会特派,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并指挥宪兵部队;副监2人,辅助总监执行职务,其中1人得以宪兵司令兼任。1939年3月,部内组织如下:
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2人,办理机要文电、部务会议;综核全部文稿及长官交办事项。
高级军法官1-5人,负责撰拟、审核法规、命令及特交军法案件。
总务组:掌理文书、经理、人事。
审判组:掌理军法审判及监狱。
督察组:督察战区及后方各机关职责之奉行事项。
此外还设督察员、执行监,分赴备战区执行职务。
1945年3月,军政部军法司并入军法执行总监部,该部乃增加管理全国军法行政事务。部内组织,秘书增至5人,高级军法官增至6人,职掌仍旧。设以下机构:
总务组:设3科。掌文书、印信;武器管理;经理;部内军风纪及警卫;该部及所属部队训练;员工福利;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军法行政组:设3科。掌理该部业务设计;审核所属机关业务计划及工作报告;该部及所属机关业务之考核及统计;军法机关之设置、废止及其管辖权之划分、变更;军法及监狱人员甄审、训练;没收物品之处分或保管;其他有关军法行政事项。
督察组:设2科。掌理督察战区及后方军风纪事项;随军督察战况及检举连坐法犯;检举违反军事法令之罪嫌;控告军人及非军人案件之处理事项。
审判组:设5科。负责审理、审核军法案件;通缉、撤缉、赦免、减刑事项;解释法令及送付执行人犯事项。
监狱组:设3科。掌理军人监狱及军法机关所属看守所之规划、建设及管理;寄禁军事犯感化与职业训练;军事犯卫生及口粮支给;军事犯调服军役或劳役;其他监所有关事项。
人事科:掌该部及所属机关、部队人员任免、考绩、奖惩、抚恤及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会计室:掌管该部会计事项。
军法执行总监部还设有执法部队,分遣战区或配属军委会战区军风纪巡察团及军法机关执行军法任务。此外,还根据情况需要,在有关机关设置军法监部或军法分监部。 ’
1945年11月,军法执行总监部裁撤,由军政部恢复军法司接替其任务。
(李祚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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