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海军部和海军总司令部

          

    1927年3月,北京政府海军司令杨树庄率海军起义,参加国民革命军,任海军总司令职。1928年12月,行政院军政部设海军署以掌海军行政,海军总司令部同时裁撤。

    海军署设署长1人,承军政部长之命管理该署事务并统辖所属各机关、学校;副署长1人,辅助署长工作。设秘书4人,办理机要文电及编译事宜;副官3人,任传宣命令及机密差遣;设技正、技监各若干人,办理技术事务。署内设以下机构:

    总务处:设3科。办理印信、文电、交际、调查;署内风纪;会计、出纳;统计报表;官产修缮、保管及不属各司主管事项。

    军衡司:设3科。掌理海军官佐及文官之任免、进补、调查统计、退伍、休假、考绩、奖惩、抚恤;军法与监狱;海务裁判及战时捕获审检等。

    军务司:设2科。掌理海军之建制、戒严f舰队之配置、调遣、校阅与演习;舰队及海军机关风纪;海军礼制与战事规则;运输通讯;给养之储备、补充及防疫、卫生等事项。

    舰械司:设3科。掌理沿江沿海水雷、鱼雷、要塞大炮、舰队、陆战队之配置;海军兵器、舰艇、器材、电机之修造、供给与试验;无线电台之建设及管理等。

    教育司:设2科。掌理海军各专业教育计划及学校章则之拟订;海军教育纲领、计划之调制和教科书之审订;海军学校员生及留外学生之管理;舰队、练习营、鱼雷营训练和管理章程之拟订;各国海军教育之调查等。

    海政司:设3科。掌理海界线之划定;沿江沿海报警、气象、舰标之设施与修建;江海线路及军港、要港之测量;航海图志及航路通则之调制、公布;领海保安及海上救护;各口检疫及有关海政各项计划、方法之审拟与调查等。

    1929年6月,海军署改组为海军部。直隶于行政院,管理全国海军行政事务。设部长1人,综理该部事务,统辖海军军人、军属并指挥监督所属各机关;设政务、常务次长各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参事2-4个,负责撰拟、审核该部之法案、命令;秘书4人,分掌机要文件及编撰、传译事项;副官10人,分任各司处事务;技监1人,技正、技士各若干人,分掌技术事务。部内设以下各司处;

    总务司:设4科。分掌文书、印信;报表统计;部内官佐及文官任用;部内风纪;交际、庶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司处事项。

    军衡司:设4科。其职掌与前基本相同,但增加礼节制服一项。

    军务司:设4科。除经理事务由经理处办理外,其余职掌基本与前相同。

    舰政司:设4科。掌有关造船、机器、电器各种规则之拟订;船舰制造计划与方法之审拟,所需器材之供应与废弃材料之稽核;造船人员之延聘及造船厂圩之修建;机器、电器之修造、购买与配给;有关材料之试验、检查等。

    军学司:设4科。职掌基本未变。

    军械司:设4科。掌理海军各种武器、弹药之供给、配置、保管、整理、试验、检查与调查统计事项;海军台、垒、厂、库之修建管理及各舰艇舱面杠具之册报稽核事项。 ‘

    海政司:设4科。职掌基本未变。

    经理处:设3科。掌理军服、粮煤之给与和准备;饷项出纳及预决算;会计、稽核;俸给、旅费及各种给与军需规定之审查;经理人员之考绩等。

    1935年6月,经理处改称军需司,设会计、储备、营缮、审核4科。又明定副官之职责为传宣命令、机密差遣及接待来宾。

    1937年1月,军需司会计科改组为会计室,并增设统计室,均受海军部长之直接指挥监督,独立办理会计、统计事项。

    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海军损失惨重。1938年1月,海军部裁撤,其经管事务,于同年2月成立海军总司令部办理。

    海军总司令部直隶于军事委员会,掌理海军军务。设总司令1人,承军委会委员长之命,综理海军军务及指挥作战,并监督所属各机关;下置参谋长1人,承总司令之命辅佐军务;秘书4人,负责撰拟机要文件;副官3人,分任宣达命令、交际等事务。设参谋、军衡、舰械、军需4处。参谋处分军务、文书、训练3科。军衡处分铨叙、恤赏2科。舰械处分轮电、兵器、雷务3科。军需处分会计、储

  备2科。

  1945年12月,海军总司令部裁撤,于军政部内设海军处。1946年3月,海军处扩组为海军署,设署长、副署长各1人,下置总务、经理、海事、编纂、医务各处,军务、训练、修造、技术各司及人事组、会计室。

  1946年6月,军事委员会及其所辖各机关改组,成立统一的国防部。原军政部海军署改组为海军总司令部。

  海军总司令部于1946年7月1日成立。其职责是:海军建设、作战、动员、复员及训练各计划之策定及执行;所属各单位编组之实旅;海军特殊补给品及装备之处理;对海军校尉官之任职、调遣、考绩、奖惩;江海防基地防务计划之策定、实施及要港之警备;海军兵器装备之研究与发展;民航之督导与联系;海军预算之编造及海军一般行政处理事项。

  总司令部设总司令、副总司令、参谋长、副参谋长各1人。总司,令承国民政府主席(后为总统)之命、参谋总长之指导,综理该部业务;副总司令襄助总司令处理业务;参谋长承总司令、副总司令之命监督并指导全部工作人员执行主管业务;副参谋长襄助参谋长处理业务。1946年,设下列各机构:

  总司令办公室:设2科。负责审议和处理各单位文件;承办机要或临时交办案件;处理该部文书和业务统计事项。

  总务处:办理该部员工福利、庶务、交通、交际及书刊管理与印刷事务。

  第一署:设2处。负责拟订海军人事和训练计划及其实施办法;办理海军人事业务;有关海军教育事项之拟订、审核、监督和指导实施。

  第二署:设4处。掌理通信之设计、指导、管理与考核;情报计划之拟订及情报之搜集、整理、研究;与各国武官及陆空军之联络;作战计划之拟订及监督实施;动员、复员之实施;有关编制配备及警备事项。

  第三署:设2处。掌理一切航政之研究设计;航路之设备、统制及商船建造之调查;海道测量及气象台设置之管理、统计、审核;水上保安;军港港务之计划、设备及督导管理。

  第四署:设3处。掌理舰艇、轮机、通信器材、枪弹及兵器、仪器之计划、购置、供应、保管、研究、设计、改良;造船、修械厂所业务之调查、审核及规章之厘订;材料工具之统筹汇购等。

  第五署:设3处。掌理财务行政之处理;粮服、燃料及军需物资之采购、供应;预算之编造、审核及监督指导。

  医务处:办理海军医务及卫生行政事务。

  军法处:掌理有关海军资料、书刊之搜集、译述、编纂、审核、出版、保管;各项法令规章及信号之拟订、审核与改进。

  新闻处:研究社会对海军有关之情报与舆论;供给海军官兵新闻与文化教育。

  1947年,设总司令办公室、总务处、新闻处、军医处、军法处、编纂处、副官处(1947年6月增设,办理总司令部官兵人事业务及海军人事登记、统计与籍录之整理保管;该部命令之发布及文印、档案保管)、监察处(1947年6月增设,掌所属部队、机关学校一切状况之调查考核;行政效率与教育训练之监察)、第一署(人事)、第二署(情报、海政)、第三署(作战)、第四署(供应)、第五署(编组训练)、第六署(技术,1947年6月增设)。

  1948年4月,新闻处改称政工处;原属第二署之通信处和第四署之预算处、财务处分别独立。

  1949年8月,编纂处并入第五署,副官处并入总司令办公室,预算处、财务处并入第四署。10月,增设军眷管理处。

  海军署时期,其下属单位有:海军陆战队、各地海军造船厂、海军工厂、海道测量处、海岸巡防处。

  海军部时期下属单位除上述者外,还有各舰队司令部、各地要港司令部、海军编译处、海军航空处、海军交通处、海军执法处、海军军械处、各地海军医院、各海军练营和水鱼雷营,海军部驻上海

  办事处等。

  海军总司令部时期有下属单位:海道测量局、海岸巡防处、各地造船所与海军工厂、上海军械处、各要港司令部、各舰队、炮艇队、水鱼雷营、鱼雷总队、各练习营、海军军官学校和中央海军学校等。

  (李祚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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