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侨务局

          

  汪伪政府外交部于1940年3月30日成立,隶属于行政院,掌理国际交涉及关于在外侨民、居留外人、中外商业之一切事项。

  外交部设部长1人,综理该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1943年11月改设次长一人),辅助

  部长处理部务。1943年11月增设咨询委员三至五人。部内机构设有参事、秘书2室,总务、通商、亚洲、欧洲、美洲5司。各司、室职掌如下:

  参事室:设参事6-8人,掌理撰拟、审核该部法案、命令及办理长官特交事项。

  秘书室:设秘书6-8人,分掌部务会议,外使会晤及其记录,接见新闻记者并办理长官交办事项。

  总务司:下设文书、典职、电报、交际、会计、庶务6科,分掌文电收发、分配、撰释、保管;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所属各机关、驻外使领馆人事事项;经费出纳及对外交际;刊行出版物及编发书报、编订密码电本;官产官物及庶务等事项。

  通商司:下设第1-5科,分掌与各国关联之下列事项:通商交涉;领事官职务及管辖区域;国际贸易及海外经济调查、公布;保护在外之本国侨民及游学;交涉国籍问题,签发外人出入国境护照、签证、货单;国际公约、国际赛会、公会等事项。

  亚洲、欧洲、美洲三司均下设第1-3科,亚洲司下另设一研室,三司均掌下列事项;政治交涉;军事之外交;搜集调查情报;侨属外人之保护及取缔;财政借款;铁路外交;订立及解释条约等事项。三司所掌不同的是:关系国家不同,亚洲司掌与亚洲各国及苏联关系,欧洲司掌与欧洲及澳、非各国关系,美洲司掌与美洲各国的关系。

  1943年11月,外交部修正组织法,部内机构设置有较大变化:秘书、参事两室不变,原五个司中的总务、亚洲、通商司不变,美洲司裁撤归并欧洲司,改称欧美司,另设条约司,增设侨务局(由侨务委员会改组而成),各司、局职掌变化如下:

  通商司原职掌保护在外之本国侨民事项划归侨务局办理;有关国际条约事项划归条约司办理,增加驻华领事官之到任、离任及发给领事证事项,其余不变。

  亚洲司和欧美司原职掌搜集情报事项划归条约司办理,增加

  边疆问题及邮电、航政、航空交涉事项,其余不变。

  条约司:下设第1-3科,掌理缔结、废止及修正国际协约、公约,中外条约、协定换文;国际会议与国际禁令;搜集国内外情报,撰译及发表新闻稿件,接洽新闻记者。

  1945年3月,外交部条约司裁并,改设交际司,条约司原有职掌分别划归其他司、室办理。至此,该部常设机构有:总务司、通商司、亚洲司、欧美司、交际司。各司职掌变化如下:

  总务司:原设6科,现改设5科(交际科裁撤),职掌中关于对外交际事项划归交际司办理,余不变。

  通商司职掌中关于游学及出国护照之签发事项归交际司办理,余不变。

  亚洲司职掌中增加关于条约、协定之缔结、废止、修正及解释事项,余不变。

  交际司下设第1-3科,职掌原总务司交际科所掌事项及通商司所掌之部分事项,并增加对外交际,礼仪;撰拟国书;各国驻华使节觐见及呈递国书;颁发给外国人勋章及本国人收受绶带、外国勋章;核发护照、证件,游学;各国在华使馆之物资配给;招待中外新闻记者等事项。

  外交部附属机构设有:

  侨务局:1943年11月成立,掌理本国侨民之移植、保育等事项。局内设第1-4科,分掌侨民登记、移植、保护;侨民文化教育、宣传、管理、指导及教育基金移用;投资经营事业及回国考察之指导、介绍等事项。

  外交部还设有外交官,领事官资格审查委员会等附属机构。

  外交部各派驻机构有:驻神户总领事馆、驻哈尔滨总领事馆、驻横滨总领事馆、驻日本满州国等大使馆,驻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省特派员交涉办事处(1942年改称特派员公署),驻汕头、香港侨务办事处及驻各国使领馆等。

  (叶 凯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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