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内政部于1940年3月30日成立,直隶于行政院,管理汪伪统治区民政、地政、警卫、卫生、礼俗等内务行政事宜。
内政部设部长1人,综理该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附属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秘书6人,参事4-6人,技正6-8人,视察10 -16人。1943年1月,该部增设咨询委员3-5人,以备咨询和建议。同年10月,该部次长减少为1人,秘书和参事均增为6-8人,另增设专员5人。
该部内部机构设有总务、民政、卫生、地政、礼俗5司和统计处、会计室。各司、处下均分设第1-4科。各司、处职掌如下:
总务司:掌理收发、分配、撰拟、保管文件;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附属、机关职员任免、奖惩之记录;法令及公报之编辑、发行;官产、官物、图书之管理;经费出纳和庶务等事项。
民政司:掌理地方行政经费;地方行政区域;地方官吏任免、考绩及抚恤;不属各部会职掌之民营公用事业之监督、管理;国籍;户籍;地方自治与选举;自卫团队,征兵,征发等事项。
卫生司:掌理卫生设施之视察、指导及考绩;卫生计划之拟订、审核;卫生教育之实施监督;卫生行政之改进;医药师之考验、注册等事项。
地政司:掌理地政机关之组织及经费;地政人员之训练、任免、考绩、奖惩;土地调查、测量、登记、征收、使用;土地估价及税率;都市计划及建筑;移民实边等事项。
礼俗司:掌理名胜古迹、古物之调查、登记、保管;先哲先烈之祭祀;祠宇、寺庙、僧道管理;佛教及其他教会之立案、监督;厘订礼制、审订乐典、改良礼俗、纪念典礼;褒扬等事项。
统计处:掌理民政、地政、礼俗、警政等项事务之统计;统计材料之编制、刊行;内政统计人员考绩等事项。
会计室掌理岁计与会计事项。
1942年3月,行政院决定内政部警政总署并入部内。5月1日,内政部增设警政司,司下设第1-4科,分掌警察制度之厘订;警察机关之设置;警察官吏之任免、考绩、抚恤;警察经费之厘订、审核;警察装械配制、保管;警察教育;出版物及著作权之登记、注册;高等、行政、保安、司法、消防、交通、卫生等各种警察事项。
1943年7月1日,内政部撤销卫生司,卫生事务移交新设立的行政院卫生署。
该部内还先后设有出版物审查委员会、诉愿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中央卫生委员会、警察法规编修委员会等机构。
内政部的附属机关有:
(1)县政训练所:1938年成立,隶属于维新政府内政部。汪伪政府成立后由内政部接管,主要任务是训练培养县长、县佐人才。1941年该所改名为县政人员训练所,所内分设事务、教务、训育3处,分别掌理庶务、会计、文书事项;图书、注册、课务事项;考勤、训导、斋务事项。1944年3月,县政人员训练所改名为县长训练所,集中训练县长人才,原事务处改名为总务处。1944年9月,该所改隶于行政院,更名为行政院普通行政人员训练所,主要培训高等考试复试及格人员。1945年6月复划归内政部管辖。
(2)戒烟总局:1939年1月成立,隶属于维新政府行政院。汪伪政府成立后,由内政部接管,掌理禁烟和肃清烟毒事务。局内设第1-4科,分掌文书、会计、庶务事项;烟民登记、土膏行商取缔及其他有关禁政事项;禁烟及查缉私贩事项;戒烟技术事项等。1944年2月,该局改称禁烟总局。
(3)南京区治安督察专员办事处:原隶于维新政府内政部,1940年3月,由汪伪政府内政部接管,专任南京地区治安实施、肃清上一切联络处理事宜。该处在专员之下设秘书室和第一、二两科,分别掌理机要文件,会议记录,监印、收发、校对,职员考核,各县工作审查汇订,配发宣传品等事项;警备、军警及民众自卫组织
调查联络,情报搜集,派遣侦探及交通联络,人事登记及伤亡抚恤调查,人民团体政治训练之设计、调查指导,督促调查户口,推行保甲,地方善后建议等事项;经费出纳、稽核、保管及编造预决算,行政设施及计划建议,治安交通网之促成及各小地区之联络,薪饷及搞恤警察,粮服械弹运输联络,监督填发护照及安居证,宣慰及救济之联络,统计报告之编制等事项。1943年3月底,该办事处结束,未尽事宜交由内政部总务司办理。
(4)保甲推进委员会:1940年10月成立,对地方编订保甲门牌、清查户口事项负有推进及指示、监督之责。会内设总务、编查:督导3组,分掌文书、经费、庶务等事项;清查户口,编订保甲门牌和登记、统计等事项;视察、宣传、指导保甲推行事项。1943年5月,各组改称为科。1944年2月,保甲推进委员会改称保甲委员会,会内机构也有较大变化:总务科改为秘书室,除职掌原总务科所办事务以外,又增加职员考勤事项;编查、督导2科分别改称第一、二处,职掌不变。1945年6月,该会裁撤,其主管事务交由内政部民政司接办。
(5)警政总署:1941年9月成立,接替警政部掌理汪伪统治区警察行政事宜。署内设第1-4处,分掌收发、分配、撰拟、保管文件,典守印信,该署职员任免、奖惩记录,警察装械准备、配给和经费、庶务等事项;警察制度之厘订,警察机关之设置,警察概况之调查统计,警察官吏之考核、奖惩、任免、升降、抚恤,警察经费之厘订、审核,警察装械、设备之计划和警察福利等事项;违禁物品之检查取缔,自卫枪炮之编查,户口调查,民间防空,设施感化,协助征兵征发,协助各机关推行政令及保安警察、高等警察:外事警察、消防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警察、特种警察事项;警官、长警、特种警察教育,警察学术书籍编译,警察教材编纂、审订和其他教育设计、推进等事项。1942年3月该署并入内政部。
(6)首都警察厅:1940年4月成立,隶属于警政部。1941年9月,该厅随着警政部的撤销而改隶于内政部,受警政总署指挥监
督,掌理首都警察事务,辖境以南京特别市政府的区域为限。1942年3月,警政总署撤销后,该厅又改隶于行政院,并于4月22日改名为首都警察总监署,1944年10月复改隶于内政部。
(7)首都警察总监署设总务、特警、保安、司法、勤务督察5处和会计、统计2室。总务处掌文书、印信,警察制度,警察人事,警察机关设置、裁并,警察装备、官产官物、图书、刊物及经费等事项。特警处掌情报,集会结社调查取缔,新闻电影检查,外事联络,外国人保护及协助调解劳资纠纷等事项。保安处掌保安正俗,户口调查,防空,违禁物品取缔,建筑及修缮取缔,自卫枪照核发、编查,突发事故之镇压,警卫警戒及该署警备之计划,市政及其他机关推行政令之协助及交通、卫生、消防、行政、保安等警察事项。司法处掌审讯、侦缉、监识、拘押人犯,保管脏证和其他司法警察事项。勤务督察处掌外勤及局、队、所内务、警纪、风纪之督察,城门、车站、轮埠等处稽查和警卫、警戒之督率检查等事项。
(8)边务局:1943年1月成立,接办原行政院边疆委员会业务,掌理蒙藏政治兴革事宜,监督蒙藏政务。局内设总务、蒙事、藏事三科。
(9)烟毒查缉处:1944年1月成立,办理各省、市、县鸦片、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他化合物等烈性毒品查缉事宜。该处设第1至3科,分掌文书,印信,保管档案及官物,会计出纳及庶务,稽核经费收支和奖金支配,职员任免、奖惩等事项;烟毒物品制造、贩卖、吸食、运送等情形的调查,烟毒物质化验及所属机关办案统计等事项;训练查缉人员,督促缉私工作,暂押、预审、转解烟毒犯,暂管烟毒物及其附属品等。
(10)禁烟会计处:1944年5月成立,办理各级禁烟局、处及其他禁烟机关会计事务。处内设3科,分别掌理文书、庶务、财产登记和会计人员训练、考核、奖惩等事项;帐目登记、制定会计簿记、凭证,编制计算书、会计报告和核签收发凭单等事项;岁计、会计、预算情形的调查、经费报表登记、概算审核汇编、计算书审核和帐目
单据稽核等事项。
此外,内政部附属机关还先后设置有中华青年团指导部、青年团指导员训练所、电影检查所、上海复兴局、江苏通志局、驻沪办事处、上海海港检疫所、卫生人员训练所、卫生实验所、中央防疫处、中央警官学校等。
(张玉岭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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