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司法行政部于1940年3月30日成立,隶属于行政院.掌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宜。
该部设部长1人,综理部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佐部长处理部务。设专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视察各省司法行政事宜。编纂若干人,编译现行司法法令与有关法律之图书,纂修国内外法律以备呈核施行。
该部内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4司,秘书、参事、会计、统计4室。各司、室机构设置及职掌如下:
秘书室:设秘书若干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参事室:设参事若干人,负责撰拟、审核该部之法案、命令。
总务司:下设第1-5科,分掌司法机关设置、撤废及管辖区域之划分与变更;律师事项;司法机关职员训练与教育;司法经费及稽核直辖各机关之会计;稽核罚金、赃物及没收;该部经费出纳,该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任免、奖惩之记录;官产官物;编制统计报告及刊行出版物;公布部令,典守印信;文件撰辑、分发和保管;庶务等事项。
民事司:下设第1-3科,分掌民事诉讼审判之行政;非诉讼事件;公证;司法机关所管之登记事项及其他民事事项。
刑事司:下设第1-4科,分掌刑事诉讼审判及检察行政;特赦,减刑,复权;执行刑罚及缓刑;国际引渡罪犯及其他刑事事项。
监狱司:下设第1-4科,分掌监狱设置、撤废及管理;监督监狱官吏;犯罪人之感化、教诲、假释、异同识别、卫生工作以及特种犯罪人之保护、查察等事项。
会计室:设会计主任1人,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统计室:设统计主任1人,办理统计事项。
1943年2月,司法行政部调整内部机构,撤销刑事、监狱2
司,改设刑务署、调查署、保护司。民事司、总务司及秘书、参事、会计、统计四室不变。各署、司机构设置及职掌调整如下:
刑务署:掌理原刑事、监狱2司所掌事项。
调查署:掌理司法机关之设置、撤废及管辖区域之划分与变更;监所之设置、撤废及变更;该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员额配置及变更;法令之纂修及编译;律师及律师团体之登记、指导及取缔;法律团体之指导与监督;调查报告。统计及刊行出版物,图书、杂志及其他资料之搜集、管理等事项。
保护司:掌理少年犯罪人之审判、矫正;特种犯罪人之保护,查察;保安处分;出狱人保护;司法保护事业;保护团体之指导、监督等事项。
总务司、民事司除划归调查署、保护司掌理的事务外,其余职掌未变。总务司下改设文书、人事、事务3科,分掌有关事务。
同时该部改设次长1人。另增咨询委员若干人,以备咨询及建议。
1944年7月,该部裁撤保护司,其事务归刑务署掌理。
1945年1月,该部再次调整机构,恢复1940年4月旧制,仍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4司,秘书、参事2处与会计、统计2室。各司、处、室职掌亦如旧制。
司法行政部下属机构设有华北事务署、驻沪办事处、法官训练所、撤废治外法权事务局等。
(张强林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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