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农矿部于1940年3月成立,隶属于行政院,掌理“全国”农矿行政事宜。1941年8月,农矿部与工商部合并改组成立实
业部。
农矿部设部长1人,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秘书6-8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参事4-6人,撰拟审核该部法案命令。技监1人,技正若干人办理技术事务。
农矿部内机构设有总务、农政、林牧、矿政、渔牧5司。各司职掌如下;
总务司:下设第1-4科,掌理收发、分配、撰拟、保管文件;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任免、奖惩之记录;出版物编辑、刊行;财务保管、经费出纳及庶务。
农政司:下设第1-3科,分掌农业、蚕桑之试验、检查、改良及保护;农地改良;病虫害防治及检查;农用器具、种子之检查,改良、介绍及奖励;农业团体之登记、监督;农田水利;农业调查;增进农业知识;促进农民银行;调查农业合作社、田租及农村经济;调剂农产品及其他农业事项。
林牧司:下设第1-3科(1940年7月前尚未组织,其职掌暂由农牧司兼理),分掌“全国”造林设计;造林场之筹设、监督;造林所用种子、树苗之试验、选择;国有森林保护、管理;私有造林事业之指导、奖励;国有荒山之调查、测量、利用、垦殖;国道植树;森林法规之草拟、编辑、刊行;森林警察之指挥监督;国产木材之制造、利用、介绍、奖励及森林保安事项。
矿政司:下设第1-3科,分掌国营矿业之筹设、管理;矿业监督、保护、奖进;矿权之特许及撤销;矿业登记;矿区税之拟定、征收;矿业争议;矿警之指挥监督;矿务调查,矿区勘定及矿质分析;矿业用地、地质调查等事项。
渔牧司:下设第1-3科(1940年7月前尚未组织,其职掌暂由总务司兼理),分掌渔牧保护、监督、奖励;渔牧团体之登记、监督;畜产、水产改良、奖进;渔税拟定;家畜改良及卫生、水产、畜牧、种子试验、检查、改良;兽疫调查及防除等事项。
农矿部的附属机关设有:农业生产管理局、复兴农村事务局、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等。
(叶 凯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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