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伪政府社会福利部是由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与赈务委员会合并改组于1943年1月成立的,隶属于行政院,掌理社会福利、筹赈、慈善及民众政治指导事宜。
社会福利部设部长1人,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次长1人,辅佐部长处理部务。委员3-5人,专备部务咨询、建议。
社会福利部内部机构设有秘书、参事2厅,总务、体力、劳动、职业4司。各厅、司职掌如下:
秘书厅:设秘书6-10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项。
参事厅:设参事6-10人,撰拟审核该部之法案命令。
总务司:下设第1-4科,分掌收发、分配、撰拟、保管文件;公布部令,典守印信;该部及所属各机关人事;编制报告及刊行出版物;经费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事项。
体力司:下设第1-3科,分掌国民体力之检查、锻炼;国民健康之调查指导;营养食品之研究、指导;国民体育之调查指导;国民运动之技术事项,体育团体之登记、指导、监督;体育事业、公园事业之计划、管理及其他国民体力事项。
劳动司:下设第1-3科,分掌劳动生活调查改善;工厂、矿山劳动卫生,防止及救济劳动灾害,保护童工、女工,劳动福利事项;处理劳资争议,指导劳资协调;劳动团体之组织、指导、监督;国际
?劳动及其他劳动行政事项。
职业司:下设第1-2科,分掌失业状况调查统计;专门人才调查统计,职业指导;劳务供需调整,失业救济,失业对策,职业介绍所之指导、管理及其职员训练等事项。
1944年3月,社会福利部职掌变化、划出民众政治指导事项,只掌理社会行政及社会福利事宜。部内机构由4个司改为3个司,体力司并入新增设的人口署,总务、劳动、职业三个司机构及职掌不变。
1945年6月,社会福利部内部机构改设为总务司、农林福利司、国民体力司。
社会福利部的附属机构设有:
(1)社会简易保险局:1943年1月成立,掌理社会保险,简易保险事宜。局内设第1-2处,分掌社会保险,简易保险之业务。1944年11月,该局改称社会保险局,仍隶属于社会福利部,掌理“全国”社会保险事宜,局内设总务、业务2处。总务处掌文书、印信、经费、统计、庶务等事项。业务处掌社会保险之指导、推行、设计、规划及考核;举办劳工及_般从业员保险之调查;投保之申清及审查;保险契约之订立,保险费及保险给付之结算及审核;拒绝强制劳动保险之处罚等事项。
(2)赈务局:1943年1月成立,掌理水旱时令各种灾荒的调查、赈济及赈款之筹募、救放,工赈之设计指导等事宜。局内设第1-3处,第一处掌文书,印信,经费出纳,统计,编辑,庶务等事项。第二处掌赈款筹募、支配,赈品之募集、采购、保管、运输;赈款赈品之散放。第三处掌灾区灾情的调查、统计,灾荒预防之设计,工赈之指导及技术事项。
(3)公益署:1943年1月成立,掌理公益慈善事宜。署内设第1-2处,第一处掌公益、慈善事业之指导、监督,调查统计,考核奖励,计划推行及资料之征集、编译;公益、慈善团体之指导、监督,组织登记,考核奖励及国际公益、慈善事业及团体之联络与合作事
项。第二处掌老、弱、贫、残、行旅患病及死亡者之救济;游民习艺;孤苦儿童教养;慈幼事业;儿童保育;抚恤流亡;推行公益典当及公共住宅;施诊给药;施棺义葬;平民助产;妇女保健;农林卫生指导,贷金储蓄;辅助农林合作生产;保健、福利及其他救济事项。
(4)人口署:1944年3月成立,掌理民族优生,人口增殖,国民婚姻,国民健康及国民体力等事宜。人口署设第1-2处,第一处掌民族优生;人口增殖;人口调查统计;国民生活之改进;民族性之研究;母性保护,孕妇产妇保健;婴幼儿保护及保育;国民健康;婚姻之促进、改良、指导;营养食品之研究、指导;国立公园及其他国民健康设旌;优生及健康等团体之组织、指导、监督及其他有关人口优生及国民健康事项。第二处掌国民体力之锻炼、指导;国民体格检查及国民体力检定及检定后之措施;国民体育之技术及章则;国民体育之调查及统计;国民体育事业之设计管理;国民体育团体之组织指导、监督;国民运动大会之设计及举办;国民体力馆、国术馆等体育设施,国际体育会议及联络等事项。
(5)民众政治指导署:1943年1月成立,署内分设第1-2处。第一处掌工人、农民政治知识之增进,集会之指导;工人、农民团体登记、备案,调查统计,考核,政治活动之监督;福利事业之协力推进及其他有关工人、农民团体政治活动之指导、策动事项。第二处掌自由职业、文化教育、妇女团体、公益慈善、宗教、帮会、特种团体政治知识之增进,集会之指导;政治活动之督导,调查统计,考核;福利事业之协力推进及其他有关政治活动之指导及策动事项。1944年3月,该署被裁撤,其业务划归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
(6)农村福利委员会:1943年7月成立(1944年3月改组为农村福利局)。掌理推行农村福利,改善农民生活,增进农民知识,协助增产运动事宜。会内设第1-2组。第一组掌理文书、总务及不属于他组的事项。第二组掌理指导、设计、调查、统计事项。
社会福利部的附属机关还有社会问题研究所等。
(叶 凯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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